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继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竞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建荣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2014年7月3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变更前公司控股股东名称为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名称为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托管名称仍为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1号《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7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479,45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7.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34,384,379.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465,615,620.15元。
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物产集团持有本公司股票为304,997,543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62%,其中,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36,095,891 股。物产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为 5,000,000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50%。上述限售股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详见 2014 年8月 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一创摩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201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71,519.99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2014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4亿元(含
4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实施主体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办理相关事项。
2014年9月29日,公司发布“物产中大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2014-06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实施主体中大元通融资租赁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大元通云服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订了相关理财协议,详见2014 年9月 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本公司接控股股东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4年10 月13日起停牌。2014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物产中大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4-064),公司收到物产集团转来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省物产集团公司启动集团整体上市工作的复函》(浙国资发函[2014]49 号),浙江省国资委同意物产集团启动整体上市工作,要求物产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浙江省国资委和浙江省政府审核批准。 因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方案尚在筹划中,为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发布《物产中大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4-065),物产集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方案,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论证。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防止由此而引起的本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票仍未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应重新确认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5.2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三十六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两个报表项目余额及2013年1-9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66
物产中大七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国家财政部于2014 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会计准则相关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67
物产中大七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国家财政部于2014 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会计准则相关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68
物产中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301,209,126.74元,调增期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01,209,126.74元;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82,495,530.08元,调增期初少数股东权益82,495,530.08元。除上述调整外,对本公司2013年度及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国家财政部于2014 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应重新确认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三十六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变更的相关情况
上述五项会计准则的变更对本公司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七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