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梁谢虎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刘军先生出席并表决;杜寅午先生因公出差,委托高慧先生出席并表决。
1.3 公司负责人刘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树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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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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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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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2013年7月2日,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集团”)、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展房产”)、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森物流”)承诺,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然气”)截至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和2015年累积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83.77万元、71,241.45万元及128,513.97万元;否则,将以股份补偿上市公司。承诺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
2、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的承诺。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承诺,若山西天然气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前办理完成该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且本公司在交割日后因该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问题受到损失,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将分别按照其对山西天然气的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3、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2013年7月2日,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做出承诺,其通过重组认购的本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承诺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3日。
4、关于东山诉讼的承诺。2013年7月2日,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承诺,若山西天然气需要向东山煤矿承担赔偿责任,且山西天然气完成借壳上市,按其对山西天然气的出资比例代山西天然气向东山煤矿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2013年7月2日、10月8日、11月15日,国新能源集团承诺将其持有的太原燃气40%股权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准后转让给本公司;承诺国新正泰、平遥远东的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将其持有国新正泰和平遥远东股权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准后转让给本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山西天然气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38.66万元,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地产及田森物流对置入资产2013年度利润承诺实际实现。
2、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的承诺。2013年12月20日,山西天然气100%股权过户至本公司。截至报告期,该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问题未对山西天然气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本公司未因该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问题受到损失。
3、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截至报告期,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未转让或上市交易其认购的公司股份。
4、关于东山诉讼的承诺。2013年10月12日,山西天然气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向东山煤矿支付赔偿费以及诉讼费合计3,510.73万元。截止2014年2月13日,国新能源集团、宏展房产、田森物流已向本公司支付了前述费用合计3,510.73万元。煤矿开采文件办理事项仍在协商中。
5、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2013年9月18日,国新能源集团与山西天然气签署《关于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国新能源集团将其持有的太原燃气40%股权转让给山西天然气。2013年10月11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太原燃气40%股权的评估报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3】第A070号),太原燃气40%股权评估价值为20272.23万元。2013年10月28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新能源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太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核准评估结果为20,272.23万元。交易双方确认交易价格以山西省国资委核准的评估价值为准。2013年11月28日,山西天然气向国新能源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20,272.23万元。截至目前,太原燃气正在就该40%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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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了适用范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公司前期以成本法核算的对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和忻州中石油昆仑压缩天然气公司的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和列报。根据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持续计量,但公司的股权投资没有公开市场,无法取得可靠的公允价值,考虑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对于上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本公司对其按成本计量,此次变更对公司本年净利润无影响。
3.5.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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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的说明
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于2009 年10 月到期且2010 年无法续期,自2010 年1 月1 日起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重新评估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