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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靳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鸿飞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建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及原因

      ■

      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项目增加是由于IPO募集资金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为购买理财产品;

      3. 其他应收款项目增加原因为备用金借款增加;

      4. 在建工程项目增加原因为本期设备采购尚未验收;

      5. 应付票据项目增加是因为用银行承兑汇票采购的金额增加;

      6. 应付账款项目减少原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用于采购增加;

      7. 应交税金项目减少原因为本期应付增值税减少;

      8. 股本项目增加为股票发行所致;

      9. 资本公积项目增加为股票发行所致。

      利润表变动情况及原因:

      ■

      变动原因:

      1. 管理用费用项目增加为研发投入及工资费用增加所致;

      2. 财务费用项目增加为上半年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3.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增加为公司子公司北特汽车零部有限公司利润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及原因:

      ■

      变动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增加为应付票据付采购款的比重增加所致;

      2.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增加为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所致;

      3. 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增加为购买理财产品所致;

      4.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增加为公司发行股票所致;

      5.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增加为本期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6.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减少为借款减少所致;

      7.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增加为本期上半年借款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2014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8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北特科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购买的北京银行5,000万理财产品已到期兑付,实现投资收益206,164.38元,浙商银行2,000万元委托理财尚未到期。

      3.2.2关于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

      2014年9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土地、建设厂房投资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9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北特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年9月15日,公司参加了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13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58854.6平方米,总价款4415万元。并于当日与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嘉规土(2014)出让合同第22号(1.0版))。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支付定金(土地出让价款的20%)8,830,000.00元。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持股5%以上的股东靳坤、谢云臣关于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坤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为主要从事汽车转向器零部件与减震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并不涉及汽车转向器零部件与减震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督促并确保承诺人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与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本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3持股5%以上的股东靳坤、谢云臣承诺关于转让股份等承诺:

      (1)在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4公司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利用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5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坤承诺

      (1)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不涉及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9  公告编号:2014-014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靳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其中董事陶万垠、独立董事荣惠康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执行。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不涉及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表决结果:5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9  公告编号:2014-015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宪彬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执行。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而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相关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流程完成了三季报的编制和审核,三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三季报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