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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唯一、姚建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良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素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上表中“报告期内增减”为股东在本报告期内(即2014年6月30日至9月30日)的持股增减情况。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二、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召开的六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江苏吴中总部商务办公综合大楼的议案》,并经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该议案。该项目土建安装总投资约2.3亿元,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优化功能和提升品质增加预算约3000万元,另2013年立项了该项目内装修工程3700万元,项目金额合计29700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目处于验收阶段。

      2、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015)。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4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14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该募集资金于2014年4月10日全部到账。

      3、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与苏州兴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兴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宏鑫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鑫”)5%的股权转让给苏州兴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86.4万元,该转让价款是以本公司所持该股权的账面成本为基础协商确定的。本次转让完毕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上海宏鑫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未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正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与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教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吴中教育将其持有的广州美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金属”)1.16%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款为277.63万元,转让价款是以美亚金属2013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未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正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5、公司于2014年9月9日与苏州市科立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科立奇将其持有的广州美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金属”)0.19%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款为45.47万元,转让价款是以美亚金属2013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未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正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6、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项目的Ⅲ期临床试验"于2011年2月底顺利取得了SFDA的三期临床试验研究工作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就该项目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临床启动会",会后将经"临床启动会"讨论修改后的最终临床试验方案报送了组长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并于2011年9月29日顺利通过了该院伦理委员会审核,正式取得了相应的批件。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2011年10月份首家启动了该项目的三期临床试验并接受病例入组。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持续重点关注该项目的临床试验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2014年9月30日,该项目三期临床研究进展顺利,已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福建、山东、四川、安徽、吉林、湖南等各省市的38家项目中心医院陆续接受并开展了440个入组病例的试验。

      7、由于医药集团的药品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快速发展,原有分散的仓储条件已不适应新的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综合医药工业和商业发展的需要,医药集团拟建设一座能容纳5万件(箱)药品的自动化立体货架和可以开展药品自动分拣系统的总面积约12000平方米的综合性仓库,形成集中统一的仓储物流中心。该项目当初预计总投资约需2980万元,分二期进行。一期约需2240万元,用于土建、水电、电梯等相关基础设施;二期约需740万元,用于自动高架货位、空调机组、冷库等设施设备。报告期内,由于该项目的土建,冷库、冷水机、空调送风系统、消防设施、水电安装、自动高价货位的费用预算有所提高,为此该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到3391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目正在进行各项安装收尾工作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8、2013年9月3日,由苏州制药厂、天津药物研究院、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与羚锐制药采用函签方式共同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将丹玉通脉颗粒新药技术(该新药技术由苏州制药厂和天津药物研究院共同所有)转让给羚锐制药,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029。)。

      截止本报告期末,苏州制药厂已累计收到转让款合计612万元。

      9、报告期内,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颁发的“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批件号为201405101。

      10、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11、公司于2014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12、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

      

      ■

      ■

      ■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报告期内执行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将部分原有”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业务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具体见上表。

      公司名称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唯一

      日期 2014-10-27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临2014-025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

      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二十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唯一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书面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8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时公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4-027)。

      8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的议案。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具体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8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临2014-026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讯表决)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二十楼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勤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书面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报通知的要求,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季报编报过程中,各涉密部门和机构履行了保密义务,无违反季报编制的保密规定。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5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临2014-027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七项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七项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拟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年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对于涉及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确认、计量、核算、列报的内容,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于涉及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确认、计量、核算、列报的内容,执行2014年1月26日起中国财政部陆续发布9号、30号、33号、39号、40号、2号、41号等七项新会计准则。其余的会计政策不作变更。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该类权益性投资将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同时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相关调整事项如下:

      (1)合并报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报表 单位:元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本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相关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2、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讯表决)决议;

      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4)第04号。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