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贺江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京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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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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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出的2009年第63号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完成A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规模为15亿股。北辰集团作为本公司上市前国有股东,根据94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出的2009年第63号公告,北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亿股股份目前处于冻结状态。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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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第三季度,在发展物业方面,公司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变化,一方面加快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采取灵活的销售策略,加大重点项目的定向营销和推广工作,一方面深入研究区域市场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成功新增武汉东湖项目和杭州萧山项目的土地储备。截至报告期,受可售资源结构影响,发展物业实现累计合同销售金额和累计销售面积分别为人民币192,967万元(含车位)和115,781万平方米。在投资物业方面,写字楼业态通过优化客户结构,整合客户资源,在出租率保持高位的基础上,租金水平位居甲级写字楼市场前列;酒店业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做强特色营销,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出租率在同类酒店中保持较高水平;公寓业态顺应市场变化,通过逐步更新改造,着力提升产品品质,价格和出租率保持稳定;会展业态在提升日常经营管理能力的同时,全力做好APEC召开前期的各项筹备工作,为北辰会展品牌的形象树立和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的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4月20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辰会议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议发展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建工集团签订了《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会议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于2009年10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后,会议发展公司与建工集团就工程款结算数额产生了争议。
2011年11月, 公司对会议发展公司实施整体吸收合并, 并于2013年12月完成了会议发展公司的注销登记。上述合并完成后,会议发展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财产并入公司;会议发展公司的负债及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由公司承继。
2014年7月25日,建工集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于2014年8月1日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依据建工集团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建工集团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赛时阶段完成施工但未结算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232,671.62元及自2008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同时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赛后阶段拆除改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9,696,847.88元及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此外,建工集团请求裁决公司承担建工集团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829,295.2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在收到建工集团提交的上述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会议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分为赛时、赛后两个阶段。其中赛时阶段工程款已结算完毕;赛后阶段工程款由于双方争议分歧较大,一直未能就结算达成一致。公司认为,未能完成结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建工集团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依据不足。公司依据有关中介机构做出的赛后工程结算意见确定赛后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32,344,199.2元,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建工集团进行了支付。
鉴于双方对于赛后阶段结算金额的认定相差较大且涉及到的事实情况复杂,为此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60日提交答辩材料,并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代理人代理本案。截至本报告期,本案暂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施行。本公司为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因此本公司已提前采用上述准则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
本公司已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在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财务报表中做出了相关披露,并认为该会计准则修订的采用对本集团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