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宏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广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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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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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指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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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利润表指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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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指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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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14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股票于2014年9月11日复牌。
目前,重组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正在抓紧编制之中。本公司将在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已对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因素作了特别提示和说明,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诉讼事项
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与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事项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4号】及“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 并于2014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立即组织律师重新组织上诉材料,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2014年9月16日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缴纳了上述案件受理费,该案件法院已受理。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4年8月2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临2014-032号公告),2014年9月18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4-042号公告)。
②关于秋林集团与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诉讼事项
该诉讼已于2014年9月23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008号公告),2014年8月25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与股改相关的承诺:为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自本次股改方案实施完成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25元/股。在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包括本次股改的定向转增)等事宜时,该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股改定向转增的除权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据此调整目前的设定价格。奔马投资与颐和黄金若违反承诺卖出所持股票,卖出资金将全部划入公司账户,归公司全体股东所有。
本公司大股东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严格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宏强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