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5日在公司AB607会议室(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4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明图章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出席9名,使用现场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公司首发上市、首发上市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上市地、股票登记托管事项等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并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对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文字性修订,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有关其他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为符合公司发行上市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修订,并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变更为10,400万元等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的备案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28,371.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公司编制的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划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划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24,485.04万元,用于增加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铁路行业工程咨询业务发展资金5,000.00万元,将按照支付审批程序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一年内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5日在公司B604会议室(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4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邱桂松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3名,使用现场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修订,并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28,371.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划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划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24,485.04万元,用于增加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铁路行业工程咨询业务发展资金5,000.00万元,将按照支付审批程序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一年内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将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并将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0万股,于2014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342号;邮政编码:210005”。
修改为:“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邮政编码:210014”。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400万元。”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资料、图纸的复印;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公路、桥梁、隧道、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铁道工程、民航工程、水利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城市规划编制,科技咨询及技术推广,工程试验检测、监测、监理及项目管理,软件开发及技术转让,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承包。”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资料、图纸的复印;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基础地质勘察,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质检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建筑安装,建筑材料销售,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服务,软件开发,科技咨询及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承包。”
原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原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自然人明图章……等195人,于【】年【】月【】日分别以其在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净资产出资,各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权数、持股比例如下:……(图表略)”。
修改为:“公司的发起人为自然人明图章……等195人,于2011年1月10日分别以其在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净资产出资,各发起人姓名、认购股权数、持股比例如下:……(图表略)”
原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4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原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之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原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重大资产重组;(三)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单次或者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五)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帐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六)股权激励计划;(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九)《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原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修改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修改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原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任的律师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改为:“召集人和公司聘任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原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为:“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修改为“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指定媒体均为《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018 股票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5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28,371.43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4]95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876.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4,8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05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汇入本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内: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375.00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681.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4)第320ZA0220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8,371.43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专字(2014)第320ZA2214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28,371.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专字(2014)第320ZA2214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同意设计股份使用募集资283,714,336.96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3,714,336.96元置换已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283,714,336.9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4)第320ZA2214号)。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018 股票简称:设计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06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计股份”)于 2014 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履行相关程序。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4]95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26元,募集资金83,87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9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681.0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4)第320ZA0220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入、置换、划拨和暂时闲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8,371.43万元。
具体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及募集资金置换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划拨募集资金18,485.04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划拨募集资金6,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在上述置换及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24,824.53万元。根据募投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投资额度
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1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滚动使用。
(二)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三)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标的为保本型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授权总经理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同意设计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