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建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俐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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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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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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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益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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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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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4年8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详情请见2014年8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4-050”、“临2014-052”、“临2014-053”、“临2014-054”公告)。
2014年9月18日,发布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详情请见2014年9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4-061”公告)。
2014年9月25日,发布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详情请见2014年9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4-062”公告)。
2.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山东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驰科技”)的合资合作项目在按计划进行推进。目前公司已投入5000万人民币对力驰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拥有力驰科技20%股权。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经完成。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解决同行业竞争
1、为了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间接控股股东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集团")、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域其自身及其所控制(包括共同控制,下同)的、除隆鑫通用外(包括隆鑫通用的下属企业,下同)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其他方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隆鑫通用的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2)将不会利用其从隆鑫通用获取的信息或其他资源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隆鑫通用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会利用其对隆鑫通用的控股和/或控制地位从事任何损害隆鑫通用利益的行为;
(3)在该协议签署后,如隆鑫通用开展在该协议签署之日前尚未从事的、新的经营业务,且为涂建华所控制企业中最先从事该项业务的,则涂建华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经营该种业务,除非隆鑫通用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业务。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隆鑫集团、隆鑫控股及涂建华承诺将隆鑫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第7类和第12类境外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无偿给公司,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该等境外注册商标。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公司已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168件境外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以下简称"境外商标")向所在国家和地区递交了由隆鑫集团转让给公司的申请,由于境外国家及地区的主管机构对商标转让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程序和审查周期)不尽相同,审核时间较长,故截止2014年9月30日,前述境外商标已完成核准转让146件,余下22件正在核准转让中(其中8件为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使用)。
根据隆鑫集团、隆鑫控股及涂建华先生出具的相关承诺,前述22件境外商标获得核准转让前,公司有权无偿且无争议使用该等境外商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前述境外商标核准转让手续。
二、土地等产权瑕疵的说明
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号的合计面积为7961.61平方米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子公司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机车")位于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温泉大道688号5277平方米的房屋及该建筑物坐落的3.164亩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隆鑫控股承诺同意承担就公司目前使用上述尚未完善产权手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机关要求拆除、处以罚款等所导致的费用、损失等全部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1)公司前述坐落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号共计7961.61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占公司房屋建筑物总面积比例约1.16%),因原设计报建等手续不完善且已建多年,难以补办产权手续,公司已停止前述房屋建筑物产权办理工作,目前该等房屋建筑物使用正常。
(2)当地政府已于2013年下半年将隆鑫机车前述3.164亩土地(占公司全部使用土地总面积的0.20%)的用地事宜报请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预计隆鑫机车将于今年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及时办理该宗地上5277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手续。
三、公司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实际控制人涂建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高勇、涂建华、叶珂伽、文晓刚、欧阳平、何军、龚晖、汪澜、黄经雨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只要本人仍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关于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