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7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1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石碎标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签署三方协议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5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7元,共计募集资金29,592.6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7,472.6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53.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1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08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管,拟定对此次募集资金净额开设2个专项账户,按项目用途分别存储募集资金,各账户信息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支行
账户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270501040081432
银行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惠丰路1号
用途: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建设项目(救生舱等井下安全避险设备)
2、银行名称:乐清市交行柳市支行
账户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3037311018010038977
银行地址:柳市镇柳青南路1508号
用途: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建设项目(高低压防爆开关等系列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全文及正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三季度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三季度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912,986.09元,可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912,986.0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5798号”《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人民币。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上市后适用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刊登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及时办理本次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在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稍后发出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备查文件: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下午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1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芳艳女士主持,此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912,986.09元,可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4,912,986.0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5798号”《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人民币。
为了保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94,912,986.09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本次置换在与保荐机构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实施。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912,986.09元,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三季度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9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5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7元,共计募集资金29,592.6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7,472.6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53.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1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08号)。
二、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使公司的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4〕5798号《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相关审批程序
1、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预先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投入。
2、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本次置换在与保荐机构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实施。
3、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本次置换在与保荐机构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实施。
四、专项意见
1、会计师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了天健审〔2014〕5798号《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4,912,986.0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4,912,986.09元。并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912,986.09元,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电光科技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且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财通证券同意电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备查文件: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4〕5798号)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0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八项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三项为新增 的会计准则,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 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五项 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发布。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和于 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结合具体情况 修订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关于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 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除原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外,原章程中“经理”均变更为“总裁”。
二、 原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删除“占公司的总股本比例(%)”一栏。
三、 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后增加一条“第三条”,其后各条序号顺延:
第三条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7万股,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 原公司章程“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第六条”,其后各条序号顺延: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67万元。
五、 原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第十九条”,其后各条序号顺延: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66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67万股。
六、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为:
第六十二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现修订为:
第六十五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七、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为: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现修订为:
第六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八、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为: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九、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为: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
第九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为:
第八十九条
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订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一、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等与会人员。
十二、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三、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第(一)款为:
第二百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十四、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六条为: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施行。
现修订为: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五、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