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贺国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苑桂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白少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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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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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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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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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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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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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8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召开的方式举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应该出席本次会议人数9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名,董事刘雪松女士、王志雄先生、丁志杰先生、杨雪飞女士因在外出差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的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4年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批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表决情况: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批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公司拟向银行追加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毛皮产业园二期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贺素成先生代表公司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银行授信事项的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备查文件:《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公司监事白少平女士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应当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监事3人,会议由白少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批准《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批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2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
部分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9号文核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3万股(每股价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4.60元/股。2014年2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079号)验证,截至2014年2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99,73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02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85,718,000.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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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拟变更“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直营店建设项目”变更前,拟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杭州、武汉、郑州、青岛、榆林、大同等10个国内城市开设12家商场专柜或专卖店。经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分析,公司原先确定的“直营店建设项目”实施地,由于商业环境的迅速变化,以及各地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的变化,同时公司考虑到投入产出比率和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对各大中城市综合发展战略的调整,决定对 “直营店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做出相应的变更,加快公司在裘皮服装市场的品牌建设,实现本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会有利于项目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使营销网络建设得到顺利实施。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变更实施地点后的“直营店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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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环境变更实施地点后,使得公司直营店建设更符合市场需求变化,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公司不改变该募投项目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不变;
(2)变更实施地点后,加快公司在裘皮服装市场的品牌建设,实现本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会有利于项目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使营销网络建设得到顺利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三)保荐机构意见
民生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
1、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符合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实质性内容,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
4、民生证券将持续关注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并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及时发表明确保荐意见。
综上,民生证券同意华斯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直营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