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4—042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增加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中国铁建大厦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89,078,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84,363,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14,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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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孟凤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9人,全部出席了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董事9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化成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3人,全部出席了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监事3人,全部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外部审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一)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0)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监事会主席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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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选举孟凤朝为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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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彭树贵为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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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张宗言为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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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庄尚标为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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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葛付兴为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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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化成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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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选举辛定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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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承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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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路小蔷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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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黄少军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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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李学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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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股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A股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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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司A股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赞成比例=A股中小投资者赞成票数/A股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扈振衣先生,非执行董事朱明暹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克成先生、赵广杰先生、吴太石先生、魏伟峰先生于临时股东大会选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后退任,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上述董事确认,其与董事会概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齐晓飞先生于临时股东大会选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后退任,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齐晓飞先生确认,其与董事会概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有关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本公司谨此就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扈振衣先生、朱明暹先生、李克成先生、赵广杰先生、吴太石先生、魏伟峰先生和第二届监事会主席齐晓飞先生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深表谢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李志宏律师、王雨微律师共同见证了本次会议。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