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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德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朝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有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1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兰太”)2%的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www.cbex.com.cn)实施公开挂牌征集方式交易;2014年8月8日,公司将持有江西兰太2%的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征集受让方;201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截至报名截止日,有江西正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格”)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意向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218.083万元,北京产权交易所已确认江西正格的受让方资格;2014年9月19日,公司与江西正格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2014年7月2日及10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3年3月31日,公司与内蒙古华康药业经销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盐化集团”)承诺在药品生产经营上不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吉盐化集团一直严格履行该项承诺。

      3.4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要求,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具体影响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该准则,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 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3.4.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合并财务报表不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名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禄

      日期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以传真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通讯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2014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要求,公司拟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具体影响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该准则,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2013 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后出具意见如下:

      1、《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2014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新会计准则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