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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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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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注1: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收回货款所致;
注2: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期末形成应收账款所致;
注3: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上年期末向黄金珠宝首饰供货商预付货款,本期完成采购预付账款减少所致;
注4: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珠宝贸易采购的黄金珠宝首饰期末未完成销售所致;
注5: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珠宝贸易预收的部分黄金珠宝首饰销售款所致;
注6: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珠宝贸易采购的黄金珠宝首饰未全部支付采购款所致;
注7: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珠宝贸易产生利润计提企业所得税所致;
注8: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所致;
注9: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所致;
注10: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产生费用及公司恢复上市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所致;
注11:主要系公司2013年偿还借款,本期不需计提借款利息所致;
注12: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珠宝首饰,期末形成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注13: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从事黄金珠宝贸易产生利润计提企业所得税所致;
注14: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本期销售黄金及镶嵌软玉首饰收回货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2006年7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1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原告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3,120,671.72元,公司进行挂账处理。2013年11月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股作价154.23万元,归申请执行人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剩余款项1,630,471.72元,尚未偿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3年9月3日、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12月6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8月7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19日、2014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纠纷一案,2004年4月19日,济南中院向公司下达(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决书,判定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2010年5月12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由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2日,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同意债务转移函》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所属子公司HUAXIA TRADING LTD,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债权全部转让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7日,HUAXIA TRADING LTD与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HUAXIA TRADING LTD在协议生效2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2700万元,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豁免剩余债务20,404,827.64元。2013年12月30日,HUAXIA TRADING LTD偿还了2700万元,同日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豁免HUAXIA TRADING LTD债务的函》豁免剩余债务20,404,827.64元。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已不欠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任何款项。2014年4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同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第2-5幢及证号为历城002840号项下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3、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00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5日、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8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25日、10月19日、12月22日、2013年1月31日、2月20日、3月23日和4月20日、9月14日、10月8日、12月14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3)201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1、限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86,231.70元; 2、驳回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23,490元。本期公司作了负债处理。2013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已做账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4)我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1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公司负担。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201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对上述判决,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2其他重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1)2014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2014年8月6日披露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2014年8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正常进行。
(2)2013年6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将已停止营业的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恒基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永康医药有限公司、济南金泰兽药有限公司予以注销,并已于2013年6月27日披露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已于2013年7月12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拟注销公司的清算组备案手续。
(3)因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3年5月7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公字[2013] 20号),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14日起暂停上市。201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445号《关于同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根据安排,公司股票于2014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
(4)2014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2014年度下半年及2015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4年8月25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2014年度下半年及2015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司已完成上述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事项,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5)2014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51.96%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48.04%股权的议案》,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资产结构,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决定挂牌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
挂牌截止日后,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进行了现场电子竞价会,经过三方竞买人现场电子竞价,深圳市揭新彩科技有限公司竞得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成为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受让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进展公告》。
(6)2014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云数据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司已完成上述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事项,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7)修建中的220国道占用了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中的部分土地,目前公司正与平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3.2.3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相关情况说明。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44,635.30万元,2013年度合并利润表实现净利润2,633.74万元,主要系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黄金首饰贸易实现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33.35万元;因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因缺乏资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部分资产被依法查封。该等情形将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2013年度“因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目前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及拖欠职工薪酬的情况,公司计划在一年内解决拖欠的职工薪酬及税款。
2、公司2013年度“因缺乏资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部分资产被依法查封”,目前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1)已经解除的查封资产
公司孙公司HUAXIA TRADING LTD与债权人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2014年4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同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29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第2-5幢及证号为历城002840号项下房产的查封;2、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西路29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3、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00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尚在查封中的资产
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借款纠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查封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
公司通过债务梳理,完成债务重组,积极解决债务问题;重要资产解除查封,改善了资产状况及财务结构。
3、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44,635.30万元,2013年度合并净利润2,633.74万元,主要系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黄金首饰贸易实现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33.35万元。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自2014年初至今,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国际”)黄金珠宝贸易业务稳定发展。金泰国际除继续与原有的金银珠宝生产商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及新加坡销售客户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开展黄金珠宝贸易以外,积极拓展新的供应商及销售客户。2014年9月4日,金泰国际与新拓展的金银珠宝生产商深圳市宝瑞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金额总值为56,045,500.00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号为2014-01号),该合同正在履行中;2014年9月17日,金泰国际与新拓展的销售客户金福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金额总值为57,731,884.00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JFZ2014001号),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14年1-9月公司已实现营业总收入1,203,193,124.58元,有效改善了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公司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山东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本330,000.00元,减值准备330,000.00元,净值为0元;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1,000,000.00元,减值准备1,000,000.00元,净值为0元。
公司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云
日期 2014-10-27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6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应出席会议的董事共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共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6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公司应出席会议的监事共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1、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审核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有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6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落实和执行2014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会计准则,并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上述会计准则自2014 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内容,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2014年9月30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5,854.00元,调减“长期股权投资”105,854.00元;对期初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追溯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初数105,854.00元,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年初数105,854.00元。
该调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特此公告。
四、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