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0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置信电气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奚国富、任伟理、曹培东、周旭、林文孝回避表决。以上议案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上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1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上海市天山西路5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长王航先生主持,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置信电气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以上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上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以上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2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6月公司实施完毕201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现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2003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3]11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03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00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0)019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056972。2003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3]113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03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为:SHANGHAI ZHIXIN ELECTRIC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40.1272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4,452.22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9,140.127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9,140.1272万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5,483万股;2003年9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公司股本增至7,983万股;2005年6月,公司根据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至15,966万股;2006年4月,公司根据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至19,957.5万股;2007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666万股,股本增至20,623.50万股;2008年4月,公司根据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至41,247万股;2009年6月,公司根据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总股本增至61,870.50万股;2013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行股份7,269.6272万股,总股本增至69,140.1272万股。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4,452.229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4,452.229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数为5,483万股;2003年9月,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公司股本增至7,983万股;2005年6月,公司根据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至15,966万股;2006年4月,公司根据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本增至19,957.5万股;2007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666万股,股本增至20,623.50万股;2008年4月,公司根据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至41,247万股;2009年6月,公司根据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总股本增至61,870.50万股;2013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定向发行股份7,269.6272万股,总股本增至69,140.1272万股;2014年6月,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总股本增至124,452.229万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原则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以设副监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按照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原则上现金红利的发放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可以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和股票股利之和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5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且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分红。
(一)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二)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按照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可以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和股票股利之和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50%。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4、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需做出详细论证。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二)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三)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需做出详细论证。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二)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三)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3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修改为: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4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七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要求,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根据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对当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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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5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对象: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资产公司”)
●增资金额:9760万元
●本次增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增资概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以现金方式对碳资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9760万元。增资完成后,碳资产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公司对碳资产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100%。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 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碳资产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通过原上海置信电气器材有限公司更名方式设立。注册资本金240万元,拟开展低碳咨询、碳资产开发、碳交易经纪、节能资产服务等业务,现有员工22人。截至2013年底,资产总额为366.38万元,总负债0.7万元,净资产365.68万元。
碳资产公司以国家低碳发展政策为依据,以支撑实现公司“一体两翼”战略目标为根本,重点发展碳资产开发和碳交易业务,专注于碳交易领域的创新发展,努力发展成为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碳交易综合服务商。
三、 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碳资产公司加快布局碳交易市场,做大做强碳交易业务,成为行业领导者;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节能产业整体竞争力,实现节能业务长远规划。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6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履行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的规定,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豁免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关于解决其下属的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变压器”)与公司的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2013年1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电科院”)定向增发7,269.63万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相关资产。交易实施完毕后,国网电科院持有公司25.43%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国家电网下属的许继变压器在配电变压器业务方面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鉴于许继变压器系国家电网下属的上市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的控股子公司,国家电网承诺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等条件下,将协调许继变压器在本次交易完成后2年内停止该等业务或者对外转让,消除与重组后公司的同业竞争。
截至目前,国家电网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二、申请豁免的原因
公司与许继电气均为上市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两者的业务形成了同业竞争关系,并且承诺前此类业务已成型,国家电网履行2013年1月关于解决公司与许继变压器之间的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利于维护两家上市公司的权益,因此公司拟申请豁免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履行解决公司与许继变压器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6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奚国富、任伟理、曹培东、周旭、林文孝回避表决。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解决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客观现实情况,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后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置信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47号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下午13:30
●股权登记日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6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93号绿地公馆绿地会议中心B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由于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融资融券投资者如参加本次会议,应向公司提供本公告所列参会文件,并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七、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3、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提案》
4、审议《关于申请豁免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提案》
八、出席会议的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公司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九、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6: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天山西路588号
联系电话:021-52311588 传真:021-52311580 联系人:仲华
轨道交通:地铁2号线淞虹路站1号口出;公共交通:临近公交车有沪北青专线、141路、876路、1205路、825路
3、登记方式:
(1)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情况下)、出席人身份证到上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
(2)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受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到上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
(3)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十、参与网络投票的程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 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二。
十一、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地址:上海天山西路588号
联系人:仲华 邮政编码:200335
电话:021-52311588 传真:021-52311580
十二、特别提示:
由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2014年11月26日)公司尚未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股票尚未复牌,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对会议议题进行审议,不接受投资者调研。
特此公告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号码: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附件二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该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网络投票期间,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二、投票代码:738517; 投票简称:置信投票
三、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99.00元代表总提案,1.00 元代表提案一,2.00元代表对提案二,3.00元代表提案三,4.00元代表提案四。每一提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申报价格与议案的具体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委托股数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
四、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置信电气”A股的沪市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所有提案均投同意票的,其申报如下:
■
2.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置信电气”A股的沪市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提案一投同意票的,其申报如下:
■
3.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置信电气”A股的沪市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提案一投反对票的,其申报如下:
■
4.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置信电气”A股的沪市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提案一投弃权票的,其申报如下:
■
5.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置信电气”A股的沪市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提案二投同意票的,其申报如下:
■
五、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含委托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采用网络投票的,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4.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若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6.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提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