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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亚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静秋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海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应收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0,600,605.35元,减少54.45%,主要系期末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4,088,616.51 元,增加74.47%,主要系本期员工借支及参与客户的招投标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04,617,534.24元,主要系本期购买20,000.00万元理财产品和持有期间计提的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8,588,590.75 元,减少31.76%,主要系本期公司依据募投项目工程进度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5)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0,000,000.00元,主要系期初20,000,000.00元应付票据本期到期所致。

      (6)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136,251,111.68元,下降34.91%,主要系本期预收合同款减少所致。

      (7)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10,041,955.80 元,下降65.76%,主要系本期支付公司2013年度年终奖及2013年留存绩效工资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0,797,636.32元,增长214.77%,主要系报告期内应交增值税及所得税增加所致。

      (9)预计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415,451.97元,增长36.84%,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加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2,370,009.93元,减少41.76%,主要系本期应收未收定期存款利息减少,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所致。

      (11)其他综合收益期末较期初增加36,000.00元,主要系公司本期投资成立的利君控股新加坡子公司外币报表需折算成人民币,产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所致。

      2、利润表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4年1-9月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11,368,322.81 元,增长31.42%,主要系本期定期存单减少,对应定期存款孳生利息减少所致。

      (2)2014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2,705,717.71元,增长119.91%,主要系本期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3)2014年1-9月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795,390.00元,增长100.12%,主要系公司持有的股票价格上升所致。

      (4)2014年1-9月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4,634,125.06元,主要系公司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本期计提的投资收益,上年同期无上述事项所致。

      (5)2014年1-9月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1,148,590.05 元,下降94.92%,主要系上期有地震捐赠支出本期无此支出所致。

      3、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分析

      ■

      变动原因分析如下:

      (1)2014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7,385,756.52元,减少31.38%,主要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2)2014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61,510,361.17元,减少1,544.12%,主要系本期购买20,000.00万元理财产品,上年同期无上述事项所致。

      (3)2014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16,696,566.22元,增长44.32%,主要系本期支付现金股利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报告期内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2014年8月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9,949.5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比例为99%,与普通合伙人深圳中科国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5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比例为1%,合计10,050万元出资设立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签署《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文件。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认购什邡市明日宇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对什邡市明日宇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014年8月29日,公司与深圳中科国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深圳签署了《深圳中科国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14年9月12日,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办理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01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明日宇航投资事宜的函,函告“股权投资事宜因未获什坊市明日宇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导致后续合作事宜无法展开”。鉴于上述情况,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合伙目的和投资目标发生变化,根据《合伙协议》公司拟与普通合伙人深圳中科国装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终止合伙协议,注销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未缴付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款,终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深圳中科国装利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2.1 2011年6月,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两者合计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陕西省泾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1年5月25日冻结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终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6月和7月,本公司先后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法院级别管辖权提起了异议和上诉。2012年3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案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2012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初字第00028号、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陕西声威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了保全裁定,并熟悉案情,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定诉讼案件指令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1月8日,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被再次冻结。

      2013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泾阳县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的《传票》及《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本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别于2013年3月5日9时、2013年3月6日9时在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2013年5月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的冻结。同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冻结了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2013年10月31日,本公司定期存款1,105万元被再次冻结。

      201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寄达的案号分别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传票》,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决定分别于2014年1月7日9时00分、2014年1月8日9时00分在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2014年4月28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账号为2003014280000739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105万元的冻结。同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125、00126号《民事裁定书》、(2014)字第016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4)字第01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再次冻结了上述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法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201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寄达的案号分别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电耗超标损失、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及诉讼费用合计11,139,417.44元。

      2014年6月,公司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由提出上诉。2014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代理案件律师转送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本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于2014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6法庭开庭审理。

      2014年10月24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账号为2003014280000739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105万元的冻结。同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泾民初字第00125、00126号《民事裁定书》、(2014)字第20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4)字第20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再次冻结了上述定期存款1,105万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法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书。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2 2013年5月,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贵州豪龙”)以产品系统电耗超标为由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退还公司剩余的质保金93.28万元,并赔偿因电耗超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21.97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15.25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27日,公司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交了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3年6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9月,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核实与贵州豪龙签订《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执行情况时,其合同项下交付给贵州豪龙的设备已于2008年5月正式运行。按《买卖合同》第7.4条的约定,贵州豪龙应于2009年6月底前付清质保金93.28万元,但贵州豪龙至今未付,虽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但其拒不履行合同支付余款。为此,本公司以逾期付款为由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贵州豪龙支付质保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27.98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立即支付质保金93.28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贵州豪龙赔偿损失34.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贵州豪龙承担。

      2013年9月29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缴款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公司反诉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缴款通知》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缴纳反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日,本公司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反诉费,对应案号:(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

      2013年12月02日,公司收到代理本诉讼事项的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转送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出庭通知书》、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的《传票》,公司与贵州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于2013年12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上述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案号为(2013)黔南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贵州豪龙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本诉讼事项法院已作出判决,本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18.2元。本诉讼事项审理结果对公司净利润无重大影响。

      2.3 2014年3月,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慧翔矿业”)以要求公司退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诉讼的各项费用。

      2014年6月,公司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进一步核实了与慧翔矿业签订《商务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向慧翔矿业公司提供高压辊磨机1台,总价850万元。2010年4月,慧翔矿业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50万,该合同生效;慧翔矿业公司于5月10日前,再支付150万元作为进度款。合同签订后,慧翔矿业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300万元,而本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合同约定的设备。2010年9月17日慧翔矿业公司向本公司发函,表示要求本公司积极准备供货,慧翔矿业公司将在2010年11月10日前提货。但慧翔矿业公司未按期提货,因此给本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本公司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慧翔矿业支付违约损失合计150万元。本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慧翔矿业支付违约损失1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慧翔矿业承担。

      2014年8月,公司收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寄达的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诉讼事项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从所预付的剩余100万元货款中支付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储费28万元,剩余货款72万元由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20日以前退还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事项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同时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退还慧翔矿业剩余货款。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3、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及影响

      2013年4月22日,公司与阿拉善盟德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冶金”)签署了《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采购合同》、《高压辊磨机铁矿石终粉磨系统成套技术协议》,合同金额17,000万元。合同签署后公司收到上述合同的预付款5,100万元,合同进度款5,500万元,截止本报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合同款10,600万元。合同履行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①根据合同双方约定,预付款到账之日起90日内现场交货。201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需方5,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合同总额30%预付款,合同于当日生效。

      ②2013年7月18日,德晟冶金与公司形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所供设备延期至2013年9月1日交货,合同其余条款不变。2013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的合同进度款3,000万元,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启动了发货程序。

      ③2013年9月6日,德晟冶金与公司达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由于德晟冶金现场施工推迟,导致设备不能如期安装。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第二套设备交货期延期至2014年5月20日,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④201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业务联系函》,由于其经营资金的安排,拟将采购的第一套终粉磨系统依据合同扣除5%质保金后的尾款(即提货款)在2013年10月30日前予以支付,并函请公司收到合同提货款后组织第一套粉磨系统剩余设备的发货工作。对此,公司作出了无异议回复。

      ⑤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德晟冶金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项下第一套终粉磨系统的提货款2,500万元,并于当年完成交货确认销售收入。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德晟冶金按上述合同及业务函件约定支付第二套终粉磨系统的进度款,致使2013年9月6日德晟冶金与公司达成交货情况的会议纪要约定第二套终粉磨系统于2014年5月20日的交货期延后,具体交货期待收到该合同进度款后另行商定交货时间。

      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提高以及对产品销售市场的拓展均有积极影响、对公司经营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合同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4、持续到本报告期末的非募集资金重大投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

      4.1 为了利用现有的技术平台进一步拓展重型装备新产品,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以10,000万元自有资金, 使用2012年4月竞拍获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七里村面积为27.9278 亩(18,618.51㎡)的土地投资新建新产品研发中心,用于研发除辊压机、选粉机以外的新产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车间及其配套所需研发设备等。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已累积投入2,707.26万元,项目投资进度按计划推进。

      4.2 2014年5月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换汇1,000万美元在新加坡共和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4年6月25日,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英文)LEEJUN HOLDING (SINGAPORE) PTE. LTD.】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1新币,注册地为新加坡莱佛士坊24号吉利福中心20-05【24 RAFFLES PLACE #20-05 CLIFFORD CENTRE SINGAPORE】。

      2014年8月2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换汇500万美元支付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投资款;2014年9月11日,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新加坡办理完毕商业注册登记手续,注册号码:201418475H,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剩余投资款公司将逐步缴足。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概述及对应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如下: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08年,为提高公司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执行董事批准,公司利用部分资金进行新股申购,中签中国神华、中国石油和中国太保等股票,并持有至报告期,相应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为此,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在适当的时期择机卖出。

      报告期内,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亦未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亚民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41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