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3版)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同意: 5 票; 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订后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三)、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五)、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修订后作为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修订后作为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1)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2)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3)在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需提前三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修订后作为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八)、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修订后作为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九)、在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十)、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订后作为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十一)、在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十二)、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修订后作为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十三)、在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增加以下内容,后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十四)、删除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在传真件上签字确认。
(十五)、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修订后作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十六)、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修订后作为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十七)、修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修订后作为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 5 票; 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 5 票; 弃权: 0 票; 反对: 0 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4--05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和调整会计科目核算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三季度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元
■
注:母公司对天津华联商厦投资64.8万元,对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投资10万元,对南京经纬实业公司投资50万元,对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800万元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规定要求对涉及的相关业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