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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日期:2014年10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基金募集情况

      ■

      注:

      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

      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59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06 年6月5 日生效。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4 年11月3日起本基金增设C级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相应内容也将在《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一并修改。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情况

      1、基金份额等级

      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和C级基金份额。其中,A级基金代码为100025,B级基金代码为100028,增设的C级基金份额代码为000862。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除收益分配原则外,与现行规则相同。本基金将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新增C级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与A\B级一致,均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B级基金份额沿用原有的升降级规则,C级基金份额不适用该升降级规则。即:在分级后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A\B级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该部分份额为B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A\B级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该部分份额为A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以上规则对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A\B级份额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A、B级相关费率;而C级份额不会因持有份额数量改变而改变其份额类别。

      2、C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C级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与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相同。

      3、C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增设的C级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最低保留份额为0.01份。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增设的C级基金份额仅限于通过指定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指定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指定销售机构的信息,详见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C级基金份额目前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A、B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仍然采用“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中,“释义”部分新增“基金份额等级”的约定:

      “指本基金分设三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和C级基金份额。三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第二部分“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新增第八条“本基金的份额等级设置”,具体内容如下:

      “1、基金份额的等级

      “本基金设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和C级基金份额,三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级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各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等级,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量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等级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七条第3款约定为: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七条第3款修改为: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二条“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约定为: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二条“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修改为: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5、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内容约定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上述部分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等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第3款“基金销售服务费”的约定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第3款“基金销售服务费”修改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C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的费率。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B级基金份额的费率。C级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2、4、6、7款进行修改:

      (1)《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为: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下一个工作日的分配;”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2款修改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具体操作方式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4款的约定为: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4款修改为: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当期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期累计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将缩减份额持有人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期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期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6款的约定为: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6款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每期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期不结转。每期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期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4)《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7款的约定为: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第7款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等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第四条“基金收益公告”的约定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四条修改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9、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自2014年11月3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对截至2014年11月2日所有投资者未结转的收益进行结转。此后,本基金A、B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仍然采用“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支付方式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2、本基金上述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同时修改;本公司也将在定期更新的《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级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5、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