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建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彦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姜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6,943,043,307.55 | 6,539,270,379.17 | 6.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329,075,500.74 | 2,240,248,249.63 | 3.97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2,504,852.07 | 323,525,100.18 | -49.77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2,247,363,074.03 | 2,408,556,640.35 | -6.6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8,827,251.11 | 60,236,378.20 | 47.4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67,998,953.02 | 40,117,132.16 | 69.5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89 | 6.59 | 减少2.70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0.28 | -46.4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5 | 0.28 | -46.43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14,268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颜静刚 | 0 | 177,753,390 | 30.87 | 177,753,390 | 质押 | 177,753,390 | 境内自然人 |
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0 | 28,297,755 | 4.92 | 冻结 | 28,297,755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上海虢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26,470,587 | 4.60 | 26,470,587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海通证券资管-上海银行-海通海富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0 | 26,265,390 | 4.56 | 26,265,390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金鹰基金-上海银行-万向信托-海富1号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0 | 25,034,199 | 4.35 | 25,034,199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建银城投(上海)绿色环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0 | 21,914,402 | 3.81 | 21,914,402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20,818,682 | 3.62 | 20,818,682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西藏凤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16,415,868 | 2.85 | 16,415,868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 | 13,635,627 | 2.37 | 13,635,627 | 无 | 国有法人 | |
赵金 | 0 | 13,635,627 | 2.37 | 13,635,627 | 无 | 境内自然人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8,297,755 | 人民币普通股 | 28,297,755 |
徐松英 | 1,541,394 | 人民币普通股 | 1,541,394 |
安若玮 | 1,483,84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83,840 |
何灿坤 | 1,479,75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79,750 |
李泳媚 | 1,455,47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55,470 |
黄美娥 | 1,143,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143,500 |
李向英 | 1,136,007 | 人民币普通股 | 1,136,007 |
张捷元 | 1,066,93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66,930 |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 999,982 | 人民币普通股 | 999,982 |
钱洪娟 | 772,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72,1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未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有无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注:经确认,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项 目 | 2014年9月30日/2014年1-9月 | 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9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率 | 变动原因 |
应收票据 | 264,060,420.47 | 193,314,086.22 | 70,746,334.25 | 36.60% | 以票据方式收到的货款比例增加所致 |
应付票据 | 1,311,090,222.71 | 775,972,938.23 | 535,117,284.48 | 68.96% | 以票据方式支付货款增加所致 |
应付账款 | 346,027,455.18 | 639,120,892.53 | -293,093,437.35 | -45.86% | 本报告期内货款到期支付增加所致,其中部分支付结转至“应付票据” |
应付职工薪酬 | 12,022,195.87 | 32,605,742.47 | -20,583,546.60 | -63.13% | 本报告期内职工人数减少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244,131,930.25 | 184,255,220.35 | 59,876,709.90 | 32.50% | 主要系本报告期内向股东借款所致 |
长期应付款 | 130,353,994.69 | 43,872,170.27 | 86,481,824.42 | 197.12% | 中技桩业下属子公司江苏中技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所致 |
股本 | 575,732,081.00 | 383,821,387.00 | 191,910,694.00 | 50.00% | 本报告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致 |
利润总额 | 128,387,120.74 | 84,666,036.50 | 43,721,084.24 | 51.64% | 主要系期间销售及管理费用下降,及上年同期列支IPO中介服务费等因素影响所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2,504,852.07 | 323,525,100.18 | -161,020,248.12 | -49.77% | 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5,557,262.45 | -307,954,065.50 | 152,396,803.05 | 49.49% | 本期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收到现金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7,784,458.87 | -55,111,412.95 | -152,673,045.92 | -277.03% | 本期票据贴现融资方式减少所致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公司目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获得受理。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2014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细内容见公司公告,查询索引分别为:临2014—092、临2014—097、临2014—099。
3.2.2 2012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扬州市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扬州新地标在江苏高邮市中心、新河两岸开发的沿水商业街-“新河.新天地二期”的4套商铺,房产总价2,047.99万元,房产建筑面积1,068.93平方米,单价在17,800元至19,800元之间。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预付房款4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预付房款4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预付房款800万元。
2014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剩余房款1,247.99万元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分12个月付清(详见2014年3月20日公司公告:临2014—033)。其中: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每月25日之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2月25日之前付清尾款。扬州新地标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本公司交付上述4套房屋,并于2014年6月初开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将房屋产证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税费各自承担。
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至9月向扬州新地标支付购房款700万元,2014年7月14日上述房屋产证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2.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江苏崇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潢项目与9家供应商签订了大额建材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983.75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及中盛房产已取得9家供应商开出的销售发票累计金额为712.62万元,本公司及中盛房产已累计付款850.74万元。
针对本公司与中盛房产为崇华国际大酒店装潢项目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崇华大酒店与中盛房产签订了相应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375.16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盛房产向崇华大酒店累计开具了461.05万元增值税发票,并且崇华大酒店已付清了461.05万元货款。
崇华大酒店于2014年1月3日向本公司支付了535.10万元,作为崇华大酒店装修项目采购合同的预付货款,以便于本公司与中盛房产履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2.4 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公司及其原控股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钱建强借款400万元;2、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提起上诉,2014年7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民终字第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26日,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状,请求:1、鲍崇宪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961,850元;2、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另行起诉的要求鲍崇宪偿还借款利息及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3.2.5 本公司向自然人史文俊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0%。本公司以名下位于上海市国科路80号底层商铺[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杨字(2011)第020304号]提供抵押担保,被抵押商铺账面价值6,436.38万元。2014年5月9日,公司与东宏实业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史文俊归还本金3000万元,相关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9,540,181.40元由东宏实业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利率按法律保护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24%/年计算),并由其直接向史文俊归还。
截至2014年5月9日,本公司已向史文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3000万元,同时,东宏实业已向史文俊支付全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9,540,181.40元(详见公司临2014-052号公告)。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史文俊一直拒绝履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014年6月3日,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史文俊协助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赔偿迟延办理涤除相关房地抵押登记对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等。该诉讼已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后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因前述借款纠纷事宜(史文俊认为双方就还款金额存在异议)而作出的(2014)杨执预字第90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公司银行存款7,254,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相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本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后,认为与史文俊的借款及利息已结清,并提出了执行异议,针对该执行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目前公司因该案件实际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为13余万元。
3.2.6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对外担保事宜的议案》,其中所涉及到的担保事项实施情况如下:
序号 | 贷款行 | 被担保人 | 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合同签订日期 |
1 | 上海银行闵行支行 | 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 |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担保 | 1,500.00 | 2014/1/14 |
2 | 上海银行闵行支行 |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担保 | 1,500.00 | 2014/1/14 |
3 | 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中技、颜静刚 | 10,000.00 | 2014/1/23 |
4 | 繁昌农村商业银行新港支行 | 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2014/2/8 |
5 |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技控股、江苏中技、颜静刚 | 25,000.00 | 2014/2/25 |
6 | 滨海农商新开支行 |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中技桩业、颜静刚 | 4,000.00 | 2014/3/15 |
7 | 招商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 |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中技控股、中技桩业 | 5,000.00 | 2014/4/28 |
8 | 建设银行虹口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仲思思 | 30,000.00 | 2014/3/19 |
9 | 招商银行营口分行 | 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4/3/17 |
10 | 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 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2014/3/21 |
11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中技、上海大禺 | 4,000.00 | 2014/4/10 |
12 | 招商银行滨州分行 | 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4/4/30 |
13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中技、上海大禺 | 6,000.00 | 2014/4/14 |
14 | 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14/5/7 |
15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2014/5/5 |
16 | 招行长沙侯家塘支行 | 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4/5/12 |
17 | 东营银行滨州分行 | 山东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4/5/22 |
18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4,000.00 | 2014/7/25 |
19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4/8/1 |
20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4/8/8 |
21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2014/9/16 |
22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2014/9/16 |
23 | 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4/6/19 |
24 | 温州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500.00 | 2014/7/18 |
25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2014/6/3 |
26 | 江苏银行镇江谏壁支行 |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昆山鼎昊+淮安+南通+丹阳+兴邦物流+中技桩业+中技控股 | 3,500.00 | 2014/6/19 |
27 | 交通银行徐汇支行 |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2014/6/3 |
28 | 农行宁河县支行 |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0 | 2014/6/30 |
29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2014/6/5 |
30 | 平安银行天津滨海支行 |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2014/9/4 |
31 | 宁夏银行天津西青支行 |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4/7/30 |
32 | 繁昌农村商业银行新港支行 | 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4/8/8 |
3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14/8/22 |
34 | 招行芜湖新时代支行 | 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4/6/24 |
35 | 中国银行许昌分行 | 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4/9/15 |
36 | 光大银行大连分行 | 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 |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4/9/12 |
合计 | 215,500.00 |
注:表中1、2项为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融资项目分别提供1,500万元的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报告期末,该笔担保对应的借款本息已归还。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颜静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承诺自2013年12月23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 | 2013年12月23日起36个月。 | 是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颜静刚 | 1、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如日后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将促使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公司。 |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 是 | 是 | |||
其他 | 颜静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作出的关于保证公司“五分开”的承诺函:保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 是 | 是 |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颜静刚 | 除发生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外,若中技桩业在盈利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利润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则公司应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颜静刚该等事实,颜静刚在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应当将补偿的现金划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同时,颜静刚补充承诺,当颜静刚没有能力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时,将采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 2013年至2015年。 | 是 | 是 | |||
其他 | 颜静刚 | 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澄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澄海股份及其原控股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公司因鲍崇宪与钱建强的前述纠纷遭受任何损失,陈继、颜静刚承诺:如公司由于前述500万元借款纠纷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在收到公司要求赔偿请求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鲍崇宪清偿与钱建强的债务,本人承诺放弃要求公司偿还该等债务的权利。 | 2013年11月11日起,至收到公司要求赔偿请求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 | 是 | 是 | |||
其他 | 上市公司、颜静刚 |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江苏崇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潢项目与有关供应商签订了建材采购合同。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承诺:将继续敦促相关各方尽快完成交易。同时,东宏实业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预付及尚未履行合同而可能支付的货款和可能的诉讼损失,由东宏实业承诺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预付款项的收回和为了履行上述合同所可能支付的资金;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先生承诺:若东宏实业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鲍崇宪先生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预付款项的收回和为了履行上述合同所可能支付的资金;颜静刚先生及陈继先生承诺:若鲍崇宪先生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颜静刚先生、陈继先生将自有资金借予鲍崇宪先生用于解决相关内容。颜静刚先生于2013年8月15日再次作出承诺,若供货商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履行采购合同,公司不能履行时,公司将责成崇华酒店在上述购货商要求履行合同之日起20日内支付采购款。若崇华酒店不能按期支付时,颜静刚先生承诺:在公司责令崇华酒店支付货款,如崇华酒店不能按期支付时起20日内由本人对该等货款提供全额资金支持其履行合同。 | 2013年4月25日起,至交易完成。 | 是 | 是 | |||
解决关联交易 | 颜静刚 | 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 |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 否 | 是 | |||
其他 | 颜静刚 | 2012 年公司向自然人史文俊借款,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2013 年 5 月 28 日,东宏实业承诺:当公司出现缺乏必要的资金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贷款方(史文俊)提出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时,由东宏实业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债务。鲍崇宪承诺:若东宏实业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鲍崇宪先生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偿还上述债务。颜静刚及陈继先生承诺:若鲍崇宪先生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由颜静刚及陈继以自有资金借款于鲍崇宪,用以偿还上述债务。 | 至该等事项解决完毕。 | 是 | 是 |
3.5.1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本期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新准则的变动对本期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公司名称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建舟
日期 2014-10-28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104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通知,其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质押解除后,颜静刚先生剩余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16,75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8%。
截至本公告日,颜静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保持不变,其持股数量为177,75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