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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4—04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参加会议董事1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经与招商银行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东海租赁”)协商,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炼铁厂、炼钢厂、轨梁厂、焦化厂部分设备,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招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东海租赁从国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从东海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5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下浮10%,租赁期限2年,按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钰诚租赁”)协商,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炼铁厂、焦化厂、无缝厂、线材厂部分设备,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向钰诚租赁提供跨境融资,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向钰诚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4.8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租赁期限1年,按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经与包商银行及华银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华银租赁”)协商,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赁炼钢厂、轨梁厂部分设备,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包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华银租赁从国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华银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10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期限3年,按季偿还利息,第一年偿还本3亿元,第二年偿还本3亿元,第三年偿还本4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上交所对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调整,公司于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4—04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 年10 月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的企业范围内实行。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自2014年7月1日起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除上述外,未变更部分公司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对其进行追溯调整。2013年12月31日公司对账面股权投资200万元由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该调整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产生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情况

      上述六项具体会计准则的执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军、张世潮、刘东、郑东、于绪刚对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公告编号:(临)2014—04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下午1:30在包钢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5项议案,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降低融资成本,置换银行贷款,经与招商银行及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东海租赁”)协商,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招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东海租赁从国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从东海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5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下浮10%,租赁期限2年,按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降低融资成本,置换银行贷款,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及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钰诚租赁”)协商,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向钰诚租赁提供跨境融资,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向钰诚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4.8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租赁期限1年,按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包商银行及华银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海外直贷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钢股份”)生产经营资金需要,降低融资成本,置换银行贷款,经与包商银行及华银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华银租赁”)协商,拟在四季度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包钢股份向包商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用于华银租赁从国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包钢股份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华银租赁取得租赁款人民币10亿元,综合成本为基准利率,期限3年,按季偿还利息,第一年偿还本金3亿元,第二年偿还本金3亿元,第三年偿还本金4亿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上交所对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调整,公司于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