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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14-065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2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10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15:00 至2014 年10月2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戴茂方先生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0月23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73,24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29%。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3,054,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71%。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增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242,7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新增公司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242,7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新增汽车回购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3,242,7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朱金宏律师和李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