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公司负责人李永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境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6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7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4,667,287,087.95 | 3,094,067,233.08 | 50.8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869,006,879.56 | 2,326,726,400.07 | 66.29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5,153,890.81 | 309,758,021.51 | -33.77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1,935,541,743.49 | 1,889,615,761.82 | 2.4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2,428,676.28 | 235,619,122.56 | 11.3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58,717,400.93 | 234,429,981.13 | 10.3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07 | 11.10 | 减少2.03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1 | 0.59 | 3.3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1 | 0.59 | 3.39 |
2.8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 28061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 0 | 391,020,000 | 79.96 | 391,020,000 | 无 | 境外法人 | |
深圳市中科龙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 | 6,384,000 | 1.31 | 6,384,000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0 | 1,596,000 | 0.33 | 1,596,000 | 无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9,902 | 599,902 | 0.12 | 0 | 未知 | 未知 | |
王梦芸 | 570,000 | 570,000 | 0.12 | 0 | 未知 | 未知 | |
赵康 | 568,700 | 568,700 | 0.12 | 0 | 未知 | 未知 | |
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 | 566,198 | 566,198 | 0.12 | 0 | 未知 | 未知 | |
吴伯金 | 550,000 | 550,000 | 0.11 | 0 | 未知 | 未知 | |
韩学琴 | 545,360 | 545,360 | 0.11 | 0 | 未知 | 未知 |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539,076 | 539,076 | 0.11 | 0 | 未知 | 未知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9,902 | 人民币普通股 | 599,902 |
王梦芸 | 57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70,000 |
赵康 | 568,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68,700 |
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 | 566,198 | 人民币普通股 | 566,198 |
吴伯金 | 5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50,000 |
韩学琴 | 545,360 | 人民币普通股 | 545,360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539,076 | 人民币普通股 | 539,076 |
芦佳 | 500,105 | 人民币普通股 | 500,105 |
交银施罗德基金-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委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混合型组合 | 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500,000 |
林旭丹 | 477,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77,5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龙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行前股东,其中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三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2.9重要事项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货币资金 | 2,504,461,245.74 | 1,075,228,286.51 | 132.92% | 主要系公开募集资金。 |
应收票据 | 42,786,088.87 | 23,692,576.59 | 80.59% | 主要系本期末未到期的票据增加所致。 |
应收利息 | 8,891,538.29 | 1,569,333.26 | 466.58% | 主要系公司流动资金充裕,未到结息期的定期存款增加所致。 |
在建工程 | 19,701,070.39 | 8,425,136.77 | 133.84% | 主要系新购入在安装的设备增加所致。 |
应交税费 | 24,841,920.05 | 53,115,369.14 | -53.23% | 主要系期初企业所得税于本期缴纳所致。 |
应付股利 | 478,800.00 | 不适用 | 主要系2014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 |
资本公积 | 1,358,595,665.72 | 140,766,584.61 | 865.14% | 主要系公开募集资金产生股本溢价。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3,828,582.70 | 2,465,860.61 | 55.26% | 主要系本期汇率变动,合并香港全资子公司报表而折算人民币产生汇兑收益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金额(1-9月) | 上年同期金额(1-9月)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财务费用 | -35,485,659.74 | 21,035,005.52 | -268.70% | 主要系本期人民币贬值,公司汇兑收益增加,以及定期存款增加以致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
资产减值损失 | -3,939,301.97 | 4,589,819.05 | -185.83% | 主要系本期其他应收款项收回,坏账准备转回所致。 |
营业外收入 | 5,889,135.83 | 1,689,387.00 | 248.60% | 主要系本期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
营业外支出 | 935,076.52 | 93,186.55 | 903.45% | 主要系本期捐赠增加所致。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本期金额(1-9月) | 上年同期金额(1-9月)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说明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5,153,890.81 | 309,758,021.51 | -33.77% | 主要系本期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预缴,上年同期按15%的税率预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6,674,592.51 | -36,555,801.04 | 82.39% | 主要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86,350,393.59 | -102,654,963.91 | 不适用 | 主要系本期公开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 |
2.11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12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依顿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High Tree Limited(高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 |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 是 | 是 |
解决同业竞争 | 依顿投资、高树有限公司及李永强、李永胜和李铭浚 | 一、除发行人外,本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其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二、本公司保证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确认事项不真实或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 承诺时间:2011年7月13日 期限:长期 | 是 | 是 | |
减持应履行义务的承诺 | 本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高树有限公司及李永强、李永胜和李铭浚 |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依顿投资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依顿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依顿投资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依顿电子股份总数的20%;锁定期满两年后进行股份减持时,需在减持前将减持股份数量予以公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依顿投资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依顿投资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长期 | 是 | 是 | |
维稳股价的承诺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承诺主体回购/增持/买入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 是 | 是 |
其他 | 公司 |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长期 | 是 | 是 | |
其他 | 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 | 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1)如果依顿投资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依顿投资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依顿投资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顿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依顿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依顿投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依顿投资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果依顿投资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依顿投资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在依顿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顿投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依顿投资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依顿投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依顿投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依顿投资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长期 | 是 | 是 | |
分红 | 公司 | 1、现金分红比例安排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且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未来3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下:未来3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同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此外,为了回报股东,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该分红回报规划经2014年2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是 | 是 |
维稳股价的承诺 | 公司、依顿投资、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承诺主体回购/增持/买入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本公司股票的价格均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各方就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涉及的金额或股份数量,承诺如下:(1)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2)依顿投资及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的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买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 是 | 是 | |
其他 | 公司 |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期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李永胜、李铭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承诺时间:2014年2月17日 期限:长期 | 是 | 是 |
2.13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1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
董事长:李永强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