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2 股票简称:爱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9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向刘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04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1,900,31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4.28元,募集资金总额393,333,326.80元,扣除发行费用12,000,000.00元后的金额381,333,326.80元已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01690018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第三十七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14年10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1 | 中信银行上海古北支行 | 7314210182600039511 | 301,333,326.80 |
2 | 民生银行上海花木支行 | 692359538 | 40,000,000.00 |
3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10550000000412261 | 40,000,000.00 |
合计 | 381,333,326.8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与开户行、恒泰长财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截至2014年10月24日,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到账余额381,333,326.80元。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恒泰长财应当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恒泰长财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但恒泰长财的调查与咨询不得妨碍开户行的正常营业。恒泰长财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靳磊、余姣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公司应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开户行打印账单,并将账单复印件提供给开户行,开户行核对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账单复印件送达恒泰长财。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开户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确定)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恒泰长财。
7、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恒泰长财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复印件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在确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恒泰长财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恒泰长财发现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恒泰长财有权提醒开户行纠正;若开户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恒泰长财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恒泰长财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