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5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0时在公司总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应出席董事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4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部分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如下: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如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二)款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在行使上述职权第(三)、(四)、(五)款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在行使上述职权第(六)款时,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现修改为: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如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二)款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在行使上述职权第(三)、(四)、(五)款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在行使上述职权第(六)款时,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十)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拟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应部分进行修订。
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如下: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经营决策事项涉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按照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办理。
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如下:
第六条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本条百分比数字应随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变化而变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交易;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交易;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的交易;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的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的交易;
(六)交易总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一)至(五)项的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
第六条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在符合公司章程、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决定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附件:1、独立董事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8、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9、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
10、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1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1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1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独立董事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俞有光 | 宋建中 | 谭国明 | 齐永兴 |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2:
独立董事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拟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相关煤化工项目合同,由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为相关煤化工项目提供所涉及的油品合成装置、油品加工装置、液体物料储运系统的工程建设及其过程中的技术服务。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签署以及履行该等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认为,该等合同约定的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合同的签订,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俞有光 | 宋建中 | 谭国明 | 齐永兴 |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4年10月29日,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亦符合无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__________ |
俞有光 | 宋建中 | 谭国明 | 齐永兴 |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6: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对煤制油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8: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对伊泰伊利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对伊泰伊利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9: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伊泰伊利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3 :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齐永兴 宋建中 谭国明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5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术服务
之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简述交易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控制相关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合成油”)未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油品项目、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将在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后进行建设,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拟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将项目所涉及的油品合成装置、油品加工装置、液体物料储运系统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发包给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中科合成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将项目所涉及的油品合成装置、油品加工装置、液体物料储运系统的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发包给中科合成油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中科合成油未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北京怀柔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旺,控股股东: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控股100%,经营范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勘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煤化工及煤制油专有设备的研制与开发,能源化工工程环境评价,工程招标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有成熟的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管理和执行经验,且该公司采用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温浆态床费托合成工艺、油品加工工艺及其系统集成技术为工程主要技术来源,技术成熟,完成质量有保证。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出发,为确保公司煤化工项目的顺利实施,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拟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将项目所涉及的油品合成装置、油品加工装置、液体物料储运系统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EPC)发包给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协议目前尚未签署。根据拟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科合成油负责相关项目油品合成装置、油品加工装置、液体物料储运系统、建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采购服务,施工管理服务,直至中间交接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煤化工项目总金额暂定为42.71亿元。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确保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油品项目、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控制相关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关联董事张东海、刘春林、葛耀勇、张东升4票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合同约定的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合同的签订,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本公司与中科合成油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5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28.864亿元
●为被担保人担保累积金额(不含本次):人民币19.9342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能源”)需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为支持项目的进行,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新疆能源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能源拟申请的贷款总金额约32亿元,公司对其中的28.864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协议具体内容届时以公司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为准。如公司持股比例发生变更,公司将依照变更后的持股比例履行上述担保事项。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餐饮、客房、加油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原煤销售、矿山物资农场种植、旅游开发、旅游商贸、公路建设与经营、太阳能发电、煤炭进口、煤矿设备及煤化工设备进口。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3日,现注册资本325,400.7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402,853.07万元,负债总额为2,841,194.1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59%。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25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晶泉
经营范围:
煤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煤化工技术咨询服务,煤炭技术咨询服务
新疆能源成立于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年2月16日,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公司现持有其90.2%的股权。截至2014年6月30日,新疆能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49,728.8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44,075.3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5,653.5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79%。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亦符合无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均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5.08亿元,公司对新疆能源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864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9.14%、28.78%。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5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共同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增资金额为11.275亿元。
●除已披露的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伊泰集团不存在共同增资行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伊泰新疆能源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伊泰集团拟按持股比例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能源”)进行增资,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对新疆能源进行增资,金额为11.275亿元;伊泰集团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泰新疆能源进行增资,金额为1.225亿元。本次增资后伊泰新疆能源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23.1亿元,增资后公司与伊泰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即公司持有新疆能源90.2%的股权,伊泰集团持有其9.8%的股权。
由于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伊泰集团对新疆能源共同增资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外,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双旺,注册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区六中南,成立日期:1999年10年27日,主营业务为:原煤生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原煤加工、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工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
其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为良好。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集团资产总额8,915,419.97万元、资产净额3,215,689.37万元、营业收入1,303,430.98万元、净利润123,602.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新疆能源是由公司、伊泰集团于2012年2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6亿元;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2512室;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申报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布的行政许可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煤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煤化工技术咨询服务,煤炭技术咨询服务。
截至2014年6月30日,新疆能源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349,728.8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44,075.3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5,653.5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79%。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增资是以新疆能源的实收资本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新疆能源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由董事会授权伊泰新疆能源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事项构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4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5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共同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增资金额为16.32亿元。
●除已披露的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伊泰集团不存在共同增资行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伊泰集团拟按持股比例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制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对煤制油公司进行增资,金额为16.32亿元;伊泰集团决定以现金形式对煤制油公司进行增资,金额为3.04亿元。本次增资后煤制油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55.5290亿元,增资后公司与伊泰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即公司持有煤制油公司51%的股权,伊泰集团持有其9.5%的股权。
由于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伊泰集团对煤制油公司共同增资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外,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双旺,注册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区六中南,成立日期:1999年10年27日,主营业务为:原煤生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原煤加工、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工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
其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为良好。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集团资产总额8,915,419.97万元、资产净额3,215,689.37万元、营业收入1,303,430.98万元、净利润123,602.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煤制油公司是由公司、伊泰集团、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3.5290亿元;注册地址:准格尔旗大路镇;经营范围:煤化工产品(柴油、汽油、石脑油、煤油、重质液体石蜡、液化气)及其附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截至2014年6月30日,煤制油的资产总额为435,794.85万元、资产净额为267,420.00万元、营业收入为63,579.12万元,净利润为13,749.45万元。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增资是以煤制油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煤制油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由董事会授权煤制油公司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事项构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4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5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共同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增资金额为14.1163亿元。
●除已披露的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伊泰集团不存在共同增资行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伊泰集团拟按持股比例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能源”)进行增资,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犁能源进行增资,金额为14.1163亿元;伊泰集团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犁能源能源进行增资,金额为1.5337亿元。本次增资后伊泰伊犁能源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25.35亿元,增资后公司与伊泰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即公司持有新疆能源90.2%的股权,伊泰集团持有其9.8%的股权。
由于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伊泰集团对伊犁能源共同增资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外,内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双旺,注册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区六中南,成立日期:1999年10年27日,主营业务为:原煤生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原煤加工、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工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
其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为良好。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集团资产总额8,915,419.97万元、资产净额3,215,689.37万元、营业收入1,303,430.98万元、净利润123,602.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伊犁能源是由公司、伊泰集团于2009年9月24日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9.7亿元;注册地址: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煤化工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煤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煤化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截止2014年6月30日,伊犁能源的资产总额为277,629.78万元、资产净额为96,919.50万元。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增资是以伊犁能源的实收资本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伊犁能源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由董事会授权伊泰伊犁能源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事项构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4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下转B1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