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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5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共同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增资金额为13.4398亿元。

    ●除已披露的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伊泰集团不存在共同增资行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伊泰集团拟按持股比例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泰化工”)进行增资,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泰化工进行增资,金额为13.4398亿元;伊泰集团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泰化工进行增资,金额为1.4602亿元。本次增资后伊泰化工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22.6亿元,增资后公司与伊泰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即公司持有伊泰化工90.2%的股权,伊泰集团持有其9.8%的股权。

    由于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伊泰集团对伊泰化工共同增资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外,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双旺,注册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区六中南,成立日期:1999年10年27日,主营业务为:原煤生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原煤加工、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工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集团资产总额8,915,419.97万元、资产净额3,215,689.37万元、营业收入1,303,430.98万元、净利润123,602.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伊泰化工是由公司、伊泰集团于2009年10月29日在杭锦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7亿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锡尼镇109国道北锡尼南路东侧;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合成氮、尿素、氮肥、含氮复合肥、含氮无机盐、冷冻剂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生产、仓储、经营、运输、销售。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化工的资产总额为437,153.91万元、资产净额为76,891.09万元。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增资是以伊泰化工的实收资本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伊泰化工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由董事会授权伊泰化工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事项构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4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5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共同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

    ● 增资金额为2.16亿元。

    ● 除已披露的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伊泰集团不存在共同增资行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伊泰集团拟按持股比例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石化”)进行增资,公司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泰石化进行增资,金额为2.16亿元;伊泰集团决定以现金形式对伊泰石化进行增资,金额为5,400万元。本次增资后伊泰石化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亿元,增资后公司与伊泰集团的持股比例不变,即公司持有伊泰石化80%的股权,伊泰集团持有其20%的股权。

    由于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伊泰集团对伊泰石化共同增资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外,公司与伊泰集团就相同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伊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双旺,注册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14号街坊区六中南,成立日期:1999年10年27日,主营业务为:原煤生产(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原煤加工、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工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集团资产总额8,915,419.97万元、资产净额3,215,689.37万元、营业收入1,303,430.98万元、净利润123,602.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伊泰石化是由公司、伊泰集团于2010年1月8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14号街坊;经营范围:汽油、柴油批发;石油气、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批发、零售;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汽油、柴油、石油气、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化工产品的进出口。

    截至2014年6月30日,伊泰石化的资产总额为24659.37万元、资产净额为3328.29万元、营业收入为41815.83万元,净利润为202.29万元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增资是以伊泰石化的实收资本为基础确定的,并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是为满足伊泰石化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支持其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监督本次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由董事会授权伊泰石化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本事项构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4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对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编号: 临2014—06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中国证监会2014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第2.02条规定如下:

    第2.0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原煤销售、煤炭进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搬运、装卸、公路建设与经营、煤矿设备及煤化工设备进口、加油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矿山物资、太阳能发电、电力业务承装(修、试)、设备租赁、农场种植、旅游开发、旅游商贸、餐饮、客房、会议服务、洗浴、KTV、水疗服务、健身训练及户外活动、烟酒销售、副食品销售、射击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现修改为:

    第2.0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原煤生产、运输、洗选、焦化、原煤销售、煤炭进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搬运、装卸、公路建设与经营、煤矿设备及煤化工设备进口、加油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矿山物资、太阳能发电、电力业务承装(修、试)、设备租赁、农场种植、旅游开发、旅游商贸、餐饮、客房、会议服务、洗浴、水疗服务、健身训练及户外活动、烟酒销售、副食品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3.07条规定如下:

    第3.07条2012年7月12日,公司发行163,003,500股H股,股本结构为:已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为1,464,000,000股,其中内资股8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664,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163,003,5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经公司实施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截至2013年8月27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254,007,000股,其中内资股1,6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1,328,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326,007,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现修改为:

    第3.07条2012年7月12日,公司发行163,003,500股H股,股本结构为:已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为1,464,000,000股,其中内资股8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664,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163,003,5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公司股份总数为3,254,007,000股,其中内资股1,6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1,328,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326,007,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3、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3.10条规定如下:

    第3.10条公司在依照本章程第3.07条所述实施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注册资本增加为人民币3,254,007,000元。

    现修改为:

    第3.10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54,007,000元。

    4、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3.11条规定如下:

    第3.1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四)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现修改为:

    第3.1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注册资本。
     (四)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5、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章第6.03条规定如下:

    第6.03条公司依据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内资股股东名册及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设立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五)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及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现修改为:

    第6.03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享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及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6、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8.02条规定如下:

    第8.02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及本章程规定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事项外或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决策事项,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或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在本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内办理。

    现修改为:

    第8.02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7、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8.03条规定如下:

    第8.03条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其中,对以上第(四)项所列担保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现修改为:

    第8.03条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其中,对以上第(四)项所列担保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8、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8.59条规定如下:

    第8.59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现修改为:

    第8.59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9、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章第10.11条规定如下:

    第10.11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根据本章程第10.25条的规定对前款事项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10.11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须根据本章程第10.25条的规定对前款事项作出决议。

    10、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章第10.14条规定如下:

    第10.14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交易金额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比率测试计算5%以上的关联交易,同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金额及百分比应随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变化而变化);

    (三)除本章程第8.03条,须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现修改为:

    第10.14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章第12.04条规定如下:

    第12.04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12.04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上述经营决策事项涉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按照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办理。


    1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章第12.08条规定如下:

    第12.08条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经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本条百分比数字应随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变化而变化):
     (七)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一)至(五)项的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

    第12.08条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在遵守12.04条和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决定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13、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章第16.15条规定如下:

    第16.15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每连续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分配。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支付,对H股股东以港币支付。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派的股息。

    现修改为:

    第16.15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每连续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分配。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支付,对H股股东以港币支付。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港币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派的股息。

    14、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章第20.01条规定如下:

    第20.01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现修改为:

    第20.01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15、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章第20.02条规定如下:

    第20.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现修改为:

    第20.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16、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章“《公司法》”规定如下: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现修改为: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3年12月28日修订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章“《证券法》”规定如下: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现修改为: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3年6月29日修订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章“《章程指引》”规定如下:

    “《章程指引》”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现修改为:

    “《章程指引》”2014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该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