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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4-087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债券代码:122235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在公司A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孔祥喜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以书面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2014-089号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永泰、卢太平、陈颖洲、荣兆梓,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财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独立董事(签字):张永泰、卢太平、 陈颖洲、荣兆梓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4-088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债券代码:122235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在公司A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新保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效。会议逐项审议,并以书面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根据《证券法》68条规定,公司监事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但由于以下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的影响除外:由于物流公司重大信用风险事项相关核查、调查、司法审计尚在进行之中,该公司根据现有资料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计提的坏账准备等,未来存在会计调整的可能,并可能导致净利润等相关项目的调整;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4-089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债券代码:122235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共四项准则,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三项会计准则。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于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规定,于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开始正式执行该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关于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会计部函[2014]467号)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七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变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该准则将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比较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

      1、合并报表

      ■

      2、母公司报表

      ■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涉及的财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4-090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

      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中院”)(2014)淮破字第00001-1号《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10月28日,淮南中院根据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流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物流公司重整一案,经竞争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物流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有关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淮南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及物流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4-091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淮矿物流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2436号),现根据函件要求,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主要业务已经陷入停顿问题

      淮矿物流自2014年9月5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其大部分生产经营已经无法正常进行,之后全部工作进入非正常状态,随着公安、司法介入、司法审计开始后,其公司管理层、从事贸易的子、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和负责人根据要求以配合调查、配合审计和债权清收为主。为保证资金收支的基本秩序,2014年9月24日,淮矿物流被要求申请开设资金专用账户,所有收入资金统一进入该账户,资金使用由省清债工作组等控制。2014年9月30日,淮矿物流董事会提出向法院提出依法重整申请,皖江物流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于9月30日和10月24日审议通过该事项。2014年10月起,除部分子分公司有少量业务继续开展外,淮矿物流的主要业务已经处于停顿状态。2014年10月2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矿物流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将全面接管淮矿物流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淮矿物流正式进入法定重整程序。

      二、关于对公司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原董事长汪晓秀的离任审计问题

      (一)人员组成

      组长:黄仁祝(公司职工监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副组长:牛占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主审:张伟(公司监事、淮南矿业集团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室主任、副主任审计师)

      审计工作人员3人,主要从淮南矿业集团审计处和会计师事务所借用。

      (二)工作机制

      结合淮矿物流的企业特性,本次离任审计方案确定针对淮矿物流的业务控制和管理风险,基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评价和确认原董事长任职期间的企业发展、经营绩效、财务风险、资金安全、债权债务真实性等重大经营事项。利用风险导向模型对淮矿物流进行内、外风险评估,进而发现和揭示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中的风险点。

      本次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审计人员只对主审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人员只服从主审的分工安排,审计组长、副组长只负责工作协调,不参与具体审计工作,审计过程执行严格的保密纪律。

      (三)工作流程

      本次离任审计由于情况复杂、难度极大,历时近五个月。根据工作记录,公司审计组对汪晓秀离任审计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4月2-9日,公司召开党委会,决定对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任董事长汪晓秀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司抽调人员成立审计工作组。

      4月9日至4月30日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明确主审,完成审计预案;审计人员见面会,明确审计任务,强调审计工作纪律;赴淮矿物流召开淮矿物流现任领导班子见面会,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前调查,完成审计工作方案。

      5月5日-8月25日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审计组进驻淮矿物流现场,召开淮矿物流在淮公司领导班子及部门长见面会;依照审计方案调取淮矿物流各类文件、文书,财务凭证、合同文本、人力资源、工程等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现场查看固定资产及生产运营情况;通过组织、纪律等各方面采取措施调查有关事实和证据。期间,赴淮矿物流福建、杭州、江苏、华东、武汉、上海、镇江等子、分公司现场,对有关情况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8月25日—9月4日,主审整理材料,编写并完成报告初稿。

      9月4-5日,主审在淮南向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初稿内部通报并进行修订;向淮矿物流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获得通过。

      9月6日,审计组向皖江物流党委会汇报,并将审计报告初稿送达汪晓秀本人征求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未及时获取审计进展情况的原因

      本次对汪晓秀的离任审计,不同于正常、常规审计。由于执行了严格的保密纪律,审计报告初步结果形成以前,只有主审一人掌握全面情况,而且在审计结果未定前,相关事项由于处于查证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进行准确、完整的报告和披露。因此,2014年9月6日前,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未获取审计报告相关情况。

      三、特别说明

      公司将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