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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2版)

      (6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

      客服电话: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或因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二)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中国平安”3,404,212股,市值13,392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9.68%;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公告,该集团控股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基金管理人认为,平安证券投行业务承销佣金收入及投行业务利润占该集团营业收入及集团的净利润的比重较小,本处罚对该集团经营活动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改变该集团基本面。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4年6月30日)

      ■

      注:1、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金融地产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9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4年4月30日刊登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3、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4、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7、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