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31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会议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金宇集团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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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参加投票的全体投资者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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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提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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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案中,提案一至七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翀宇、王秀华、徐师军、李树剑、温利民、张红梅已回避表决。提案一至七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