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负责人杨志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浩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关于出售零碎股的事项
公司此前因实施权益分派等业务产生了2,528股的存量零碎股,集中记入了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专用账户。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存量零碎股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于2014年8月与登记公司签署了《上市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售零碎股协议》并委托登记公司办理出售事宜,2014年9月出售前述零碎股净所得40,655.15元,公司已经按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注: 本表填列的其他上市公司指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执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按照准则要求,公司将原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对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因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调减2014年初长期股权投资175,487,170.00元,调增2014年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75,487,170.00元;上述调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该变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按照准则要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和列报做出了调整,将原资本公积中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予以调整,并区分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因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调整2014年初资本公积金额-12,097,492.00元,调整2014年初其他综合收益金额-12,097,492.00元。上述调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财会[2014]10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变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五)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的通知》(财会[2014]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变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六)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变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七)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变更对本期及比较期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65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志茂先生主持,会计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执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也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66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审核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了如下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的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执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等会计科目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财务数据调整。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67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