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特别报道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10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B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0版:信息披露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2、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热线: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5)上述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 份

      场内认购份额=9940.00+5.00=9945.00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9945.00份A 类基金份额,其余0.36份对应的金额将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 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场外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 份

      场内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场外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 份

      场内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05.00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10,005.5 份C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10,005.00份C 类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电子直销暂限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场外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认购标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可选择到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认购。

      (2)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结算账户,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5)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上海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6)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14年11月3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并签署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加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现金缴款除外),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076402-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签署的《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③ 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基金发售日每天15: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网站:www.py-axa.com。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从未开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选择“网上交易——网上开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网上开户操作;在网上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登录“网上交易”,通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网上认购;

      (2)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上交易”进行网上认购。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起(T为申请日)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购份额。

      5、注意事项:

      (1)电子直销渠道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2)电子直销渠道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节假日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 日),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信息为准。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上海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四)其他代销渠道

      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上海银行及其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现金缴款除外)。

      (2)在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3)营业时间: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4)请有意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py-axa.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上海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 投资者可从2014年11月3日起到上海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 选择在上海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 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指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开户业务补充信息表》;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经办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资适性分析调查表》;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提交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④ 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如果开户确认成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银行账号:076402-97990153900000013

      ① 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如果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但下一工作日资金足额到账,则下一工作日将作为认购有效申请日,若下一工作日资金仍未足额到账,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③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机构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申购(认购)业务申请表》;

      ②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如有)。

      (4)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到上海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受理情况。

      (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节假日除外)。

      2、资金账户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资金账户签约是指机构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代销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与划付。该资金账户应为投资者在上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基金账户开户指机构投资者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和《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6)填妥的《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表》。

      上海银行的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上海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基金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在办理资金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已签约的上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

      (2)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委托业务申请表》。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认购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 日),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

      投资者可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上海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申请认购基金时,其签约的上海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三)其他代销渠道

      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渠道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七、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日期: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4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九)“销售机构”部分。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负责人: 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