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4-047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6日发出,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为:2014年10月31日上午9:30,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2,133,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其中:有效表决股份数132,085,360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人 |
其中:现场股东和代理人数 | 3人 |
网络投票股东人数 | 2人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2,133,558股 |
其中:现场投票所代表股份数 | 132,085,360股 |
网络投票股东持股数 | 48,29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3.84% |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及代理人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3.83% |
网络投票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2% |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到会董事一致推举李国权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卫祥云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董事候选人张玉宏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2、董事候选人聂旭东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3、董事候选人杨晓康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4、董事候选人李国权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5、董事候选人杨永忠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6、董事候选人高云海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7、独立董事候选人卫祥云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8、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永平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9、独立董事候选人汤文桂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监事候选人王仁贵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2、监事候选人李忠明先生
票数 | 占有效表决股份的比例 | 是否通过 | |
全体股东 | 132,085,360 | 100%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 | 100 | 100% |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