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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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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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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下午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14年10月24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杞县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杞县、通许、正阳等地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通许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杞县、通许、正阳等地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正阳子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杞县、通许、正阳等地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位于滑县南六环北侧水厂东侧59,003.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划转给滑县牧原。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扶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划转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位于扶沟县园区一路西段南侧66,6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划转给扶沟牧原。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公司组织架构优势,提升工作效率和效益,优化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营运水平,公司对现行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设置。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公告》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请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提请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详见2014年11月1日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提请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内容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壹亿陆仟万元人民币授信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授信借款净额(包括但不限于流资、银承、商票保贴、贸易融资等 )16,000万元,期限1年。其中,牧原股份授信借款,方式为信用借款;全资子公司授信借款,由牧原股份提供担保。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00在内乡县灌涨镇公司商圣苑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2014年11月1日刊登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杞县、通许、正阳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别出资2,000万元在开封市杞县、通许县,驻马店市正阳县设立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杞县牧原”)、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通许牧原”)、正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正阳牧原”),并拟任朱建华先生为杞县牧原法定代表人、刘斌先生为通许牧原法定代表人、曹庆伟先生为正阳牧原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1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杞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通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正阳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14年11月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

    1、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3)拟定住所:杞县经四路与彭庄南路交叉口西南侧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

    (3)拟定住所:通许县经四路西侧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3、正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1)拟定名称:正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拟定注册资本:2,000万元

    (3)拟定住所:正阳县慎南大道北侧、淮河路东侧

    (4)拟定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养殖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实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将进一步打造集饲料加工、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为一体的自育自繁自养大规模一体化生猪产业链。在杞县、通许、正阳等地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大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成立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生猪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利于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杞县、通许、正阳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杞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正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是公司向外扩展养殖规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区域进行专业化分工经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同意在杞县、通许、正阳成立全资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杞县、通许、正阳设立子公司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情况

    为充分发挥公司组织架构优势,提升工作效率和效益,优化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营运水平,公司于 2014 年 10月 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对公司现行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和设置。

    二、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组织架构经调整及重新设置后,公司的一级职能部门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表所示: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请参看后附附件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定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时间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乡县灌涨镇公司商圣苑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 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1月11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保荐机构代表等。

    三、 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2、本次会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第(3)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该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1)至(2)项属于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议案有关内容请参见2014年11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4日8:30—16:00

    2、登记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五、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714”。

    2、投票简称:“牧原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牧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为: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为100.00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和各议案都进行了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在“委托股数”项下输入表决意见:

    (4)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6、计票规则:

    (1)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的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已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再对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为准。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 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 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具体操作参见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 栏目,按照“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说明”办理证书。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后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网上股东大会列表”选择“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 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 年11月17日 15:00 至 2014 年11月18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联系人:秦军

    电 话:0377-65239559

    传 真:0377-65239559

    邮 编:474360

    电子邮箱:myzqb@mu-yuan.com

    2、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一、《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二、《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三、《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特别说明: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项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之初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1325000001368。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0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Muyuan Foodstuff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乡灌涨水田村,邮政编码:4743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4,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源于责任,引领行业,共创高品质生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畜禽养殖,购销,良种繁育,饲料加工销售,畜产品加工销售,畜牧机械加工销售,猪粪处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28位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发起成立时,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与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2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监督,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30%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期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连续2次不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五)董事当选后,公司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下转37版)

    部门名称主要职能
    审计部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为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建议。

    牧原学院

    (研发中心)

    6、组织研发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分析总结研发过程的经验和教训;

    7、监控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每个项目的可重用成果,形成内部的资源库。

    生产部2、制定各种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相关生产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3、检查各项生产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品控部3、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培训,沟通、协调并支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

    4、负责原料产品的安全性,建立供应商评定档案,并紧密监督跟踪反馈。

    销售部3、及时反馈市场信息给公司相关部门,指导公司生产;

    4、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饲料部4、负责新供应商的开发,新物料的开发及使用跟踪;

    5、原料库存的分析及控制,原料市场的走势分析。

    发展建设部2、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控制等工作;

    3、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事项。

    后勤保障部3、负责伙房餐厅的管理;

    4、负责公司的环保运行、环境绿化工作。

    财务部5、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成本进行监控;

    6、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融资部3、执行融资决策,监督资金运行,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配合资金主管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及安全。

    人力资源部2、负责公司人员的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及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福利与保险工作。

    社会责任部2、明确每个员工对社会责任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3、推进全员社会责任培训,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建设,开展社会责任活动,不断提升公司及其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知识、技能和意愿。

    政务部2、负责公司网络等资讯信息管理;

    3、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项会议、培训组织安排。

    法务部4、起草、管理、审查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工作;

    5、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

    证券部3、证券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4、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议案对应申报价格
    100总议案100.00元
    1《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00元
    2《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元
    3《关于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3.00元

    表决意见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对应的申报股数1股2股3股

    序号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秦英林137,935,45868.97%净资产
    2内乡县牧原实业有限公司49,186,28724.59%净资产
    3钱 瑛4,008,8192.00%净资产
    4钱运鹏3,698,0581.85%净资产
    5杨瑞华481,0590.24%净资产
    6曹治年481,0590.24%净资产
    7苏党林481,0590.24%净资产
    8李付强481,0590.24%净资产
    9张春武400,8830.20%净资产
    10褚 柯320,7060.16%净资产
    11秦英凡320,7060.16%净资产
    12秦英泽280,6170.14%净资产
    13张新亚240,5290.12%净资产
    14田方平240,5290.12%净资产
    15张明波200,4410.10%净资产
    16薛玉振160,3530.08%净资产
    17钱小鹏160,3530.08%净资产
    18杨俊武120,2650.06%净资产
    19张建群80,1760.04%净资产
    20薛 星80,1760.04%净资产
    21徐玉梅80,1760.04%净资产
    22胡 旭80,1760.04%净资产
    23刘亚静80,1760.04%净资产
    24张大星80,1760.04%净资产
    25郭保军80,1760.04%净资产
    26陈玉来80,1760.04%净资产
    27秦英会80,1760.04%净资产
    28秦英荷80,1760.04%净资产
     合计200,000,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