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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36版)
    2014-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6版)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5、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五)公司一年内发生的风险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此限额的,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十五)项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事项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作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