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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回应热点问题:原油期货争取尽快推出
    2014-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在11月23日之前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适用原“办法”,11月23日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办法”;11月23日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可自主选择

      ⊙记者 王宁 ○编辑 孙忠

      

      在昨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就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回答。邓舸说,原油期货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争取尽快推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调整重组方案。

      有报道称,酝酿多年的原油期货上市工作开始进入冲刺阶段,市场给予极大关注。邓舸说,证监会一直在会同相关部委和单位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扎实做好原油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推出原油期货。 

      对于证监会正在推出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工作,邓舸介绍说,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同时,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市场人士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在过渡期的选择存有疑惑。邓舸表示,证监会已于7月11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就《重组办法》过渡期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上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安排以下原则执行:

      一是在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 

      二是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

      三是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的《重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