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01、900933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 公告编号:临2014--032
债券代码:122146 债券简称:12 华新01
债券代码:122147 债券简称:12 华新02
债券代码:122188 债券简称:12 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华新03” 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10日支付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7年期品种简称为“12华新03”(代码:122188)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1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2华新03”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7日
2、付息日:2014年11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4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即2014年11月7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华新03”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次付息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3.10元(税后)。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贺德勇 刘玉姣
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3日
附表:“12华新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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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7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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