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相关配套规则时间表明确 期货业告别“戴镣铐起舞”时代
为了保障《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证监会将从研究制定配套规则、继续做好相关法规整合与修订和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方面开展工作,相关工作内容已进行了任务责任归属和明确了时间表。
⊙记者 王宁 ○编辑 姚问
作为落实期货《创新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对期货公司的股权激励、资管业务审核、准入门槛和业务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调整或修改,对期货公司在市场发挥的作用也重新进行了定位,业内直呼政策实现了大松绑。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上证报记者透露,为了保障该项《办法》的顺利实施,证监会将从研究制定配套规则、继续做好相关法规整合与修订和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方面开展工作,相关工作内容已进行了任务责任归属和明确了时间表。
多项业务实现松绑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股东持股比例、营业部设立和资管业务进行了修改,对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予以废止。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一方面是将期货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扩大,另一方面则是为行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此外,在政策全面松绑的同时,期货公司也应当注重防范市场风险,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办法》是在创新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降低或放开行业准入门槛,说明期货业已经成为非特许行业。引进战略股东和民营外资,将期货公司“经纪”两字去掉,是对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监管层指出,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需经核准、需登记备案以及经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是为未来行业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胡俞越说,经纪业务、资产管理、风险子公司、投资咨询、境外代理、中间介绍业务和自营业务,期货公司未来都可以尝试开展这些业务。《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这是对期货资管业务的放开,资管业务“戴着镣铐起舞”的阶段已经过去。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应当将《办法》和《创新意见》结合思考。《创新意见》指出,当实现四个“拓展”,向多元化业态拓展、向现货拓展、向场外拓展和向境外拓展,提出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专业交易商制度,培育专业交易商队伍,要求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要,这些都是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诠释;同时,《办法》对多项业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际就是将两者很好地进行了结合。
三方面保障《办法》实施
《创新意见》和《办法》前后推出,业内对于如何保障顺利实施,以及是否有相关配套规则推出给予很大关注。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向上证报记者透露,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届时会公开发布,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研究制定配套规则。证监会将研究制定《办法》的配套实施规定,做好法规发布前后的衔接工作,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二是根据《办法》及《创新意见》有关精神,继续做好相关法规整合与修订工作。《办法》在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分支机构设立等诸多方面重新做了原则规定,需要对相关法规细则进行修订调整,证监会将结合前期法规整合工作进展,进一步研究修订有关监管规定,《创新意见》中提出的一些鼓励公司创新的举措,将尽快予以研究落实。目前,证监会已根据《创新意见》的内容制定了任务分工表,明确了各项任务的责任归属和时间表。
三是继续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加大了监管者的监管职责。《创新意见》也在最后一部分“加强风险防范”中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证监会将在监管转型要求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办法》、《创新意见》对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