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陕西黑猫 股票代码:601015 (陕西省韩城市煤化工业园)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11 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 年至 2013 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 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黑猫”、“本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黄河矿业、实际控制人李保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
若违反承诺时,上述各方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的处罚和制裁。凡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股份的,一律视为其对发行人的违约,应按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二)实际控制人李保平之子李博、李朋,李保平之弟李光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法人股东物产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自然人股东吉红丽、姚炜、张林兴、曹正初、刘长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保平、吉红丽、张林兴还同时承诺:在上述任职期间: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签署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义务,且不得因签署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签署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签署人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履行。
除遵守上述承诺之外,上述各方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若违反承诺时,上述各方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的处罚和制裁。凡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股份的,一律视为其对发行人的违约,应按照每笔减持金额的20%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物产集团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以下简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稳定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以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当触及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上述各项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有关增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3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3、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且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少于8,000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公司回购股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包括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事项。
2、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股份回购事宜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4、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5、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不少于5,000万元,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当触及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述各项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有关增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3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3、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及现金股利分配(如有)之和的2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应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四)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实施时将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条的先后顺序进行
当触及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回购计划,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回购计划。终止实施该次增持/回购计划后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前述增持/回购义务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条的顺序自动产生。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黄河矿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其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应将1,500万元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惩罚金交给公司,并于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缴纳。同时,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月内,如控股股东仍尚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增持计划,则其自愿将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款项作为违反承诺的惩罚金交给公司,并保证在届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分红议案后由公司直接将该等款项扣缴交给公司。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承诺稳定股价。如届时未能履行前述回购承诺,公司将公开向投资者致歉,并同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处理决定。
为稳定股价,确保投资人利益,李保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承诺:届时将支持公司的股票回购行动,且如果公司未能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要求实施股票回购,李保平将按照回购预案设定的条件和内容增持公司股票,且自增持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月内,如本人尚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尚未完成公告的有关增持事宜的,本人将公开向投资者致歉,并同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同时,本人同意将10万元款项作为违反承诺的惩罚金交给公司,并保证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款项交给公司;且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所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作出上述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以上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的单方合同义务,不可撤销或变更。
5、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采取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以上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的单方合同义务,不可撤销或变更。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作出上述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三、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1、关于回购股票
如陕西黑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陕西黑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启动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并公告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届时,本公司同意按照下列价格和时间全部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的二级市场价格。
(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2、关于赔偿损失
若陕西黑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陕西黑猫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陕西黑猫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本公司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2)陕西黑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本公司所持陕西黑猫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陕西黑猫依据本承诺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本公司所持陕西黑猫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本公司所持陕西黑猫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二)发行人的承诺
1、关于回购股票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届时,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前或当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在1个月内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该等股票回购方案必须满足如下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的要求:
(1)回购价格:回购义务触发时点的二级市场价格。
(2)回购行为需在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内完成。
2、关于赔偿损失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因此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持有公司股份,则在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可以由公司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50%作为赔偿金;
(2)若不持有公司股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公司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作为赔偿金。
3、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义务,且不得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除按照证券监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将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黄河矿业承诺: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50%。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黄河矿业拟进行减持,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陕西黑猫,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黄河矿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物产集团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物产集团承诺: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目前持股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24个月后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物产集团拟进行减持,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陕西黑猫,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物产集团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河矿业和实际控制人李保平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承诺,无论是否获得陕西黑猫许可,不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避免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的业务;将不进行或不增加与陕西黑猫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投资,以避免对陕西黑猫的主营业务形成新的或更进一步的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陕西黑猫主营业务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陕西黑猫,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陕西黑猫。
本公司/本人保证将不利用持有陕西黑猫股份的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陕西黑猫及陕西黑猫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声明,本公司/本人同意由此获得的相关收入/所得均归陕西黑猫所有,同时承担由此给陕西黑猫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或成为陕西黑猫股东或拥有其他资本或非资本因素控制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本公司/本人特作如上承诺、保证和声明,同时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人近亲属遵守上述承诺、保证和声明。
(二)发行人重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物产集团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无论是否获得陕西黑猫许可,不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避免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陕西黑猫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的业务;将不进行或不增加与陕西黑猫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投资,以避免对陕西黑猫的主营业务形成新的或更进一步的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本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陕西黑猫主营业务形成或可能形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陕西黑猫,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陕西黑猫。
本公司保证将不利用持有陕西黑猫股份的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陕西黑猫及陕西黑猫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声明,本公司同意由此获得的相关收入/所得均归陕西黑猫所有,同时承担由此给陕西黑猫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或成为陕西黑猫股东或拥有其他资本或非资本因素控制权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本公司特作如上承诺、保证和声明,同时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遵守上述承诺、保证和声明。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河矿业及实际控制人李保平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不会利用拥有的股东权利或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陕西黑猫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陕西黑猫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陕西黑猫及陕西黑猫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本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陕西黑猫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切实保护陕西黑猫及其他股东利益,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赔偿由此给陕西黑猫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并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措施。
上述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陕西黑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发行人重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重要股东物产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持有陕西黑猫股权期间,本公司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本公司的股东地位或实际影响能力操纵、指使陕西黑猫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陕西黑猫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陕西黑猫及陕西黑猫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陕西黑猫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必要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切实保护陕西黑猫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赔偿由此给陕西黑猫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并愿意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措施。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陕西黑猫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七、出资资产来源合法及关于所持股份权属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河矿业、实际控制人李保平、作为股东的董事及高管吉红丽、张林兴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均出具了《股东声明与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本人用以对陕西黑猫的出资资产来源合法。在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确系本公司/本人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委托投资、委托持股、远期股权转让、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转让协议或承诺等对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拥有的公司股份在截至本声明与承诺书出具日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亦未签订任何附生效或解除条件和期限的股份质押协议,或发出过任何形式的质押要约。
八、不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河矿业、实际控制人李保平、作为股东的董事及高管吉红丽及张林兴出具了《股东声明与承诺函》承诺:截至本声明与承诺书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事项,亦不存在潜在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事项。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 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出具了相 关承诺,同时对其未履行承诺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 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约束 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约束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 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陕西黑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62号)核准,陕西黑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000万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1,200万股,网上发行1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6.15元/股。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19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陕西黑猫”,股票代码“601015”,本次公开发行的1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1月5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1月5日
(三)股票简称:陕西黑猫
(四)股票代码:601015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62,000万元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2,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月内不得转让。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aanxi Heimao Coking Co., Ltd.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
法定代表人 | 李保平 |
公司住所 | 韩城市煤化工业园 |
经营范围 | 焦炭、甲醇、粗苯、硫胺、煤焦油、硫磺的生产;电力、蒸压粉煤灰砖及空心砌块的生产与销售;冶金焦炭、工业用甲醇、粗苯、硫酸铵、煤焦油的进出口经营 |
主营业务 | 焦炭、煤焦油、粗苯、甲醇、合成氨、LNG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
所属行业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电话号码 | 0913-5326936 |
传真号码 | 0913-5326903 |
电子信箱 | heimaocoking@126.com |
董事会秘书 | 吉红丽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1、董事
本公司目前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提名人 | 选聘 | 任职期间 |
1 | 李保平 | 董事长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2 | 吉忠民 | 董事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3 | 吉红丽 | 董事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4 | 刘芬燕 | 董事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5 | 段 飞 | 董事 | 物产集团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6 | 邢 波 | 董事 | 物产集团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7 | 黄金干 | 独立董事 | -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8 | 杨文彪 | 独立董事 | -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9 | 周昌生 | 独立董事 | -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监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提名人 | 选聘 | 任职期间 |
1 | 樊 明 | 监事会主席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2 | 范小艺 | 监事 | 黄河矿业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3 | 李 岚 | 监事 | 物产集团 |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4 | 梁社林 | 职工监事 | - | 201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 2014/01/08-2015/12/27 |
5 | 范艺红 | 职工监事 | - | 2012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 2012/12/28-2015/12/27 |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任职 | 提名人 | 选任 | 任职期间 |
1 | 吉忠民 | 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2 | 吉红丽 | 董事会秘书 |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3 | 张林兴 | 副总经理 | 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4 | 闫永红 | 副总经理 | 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5 | 刘芬燕 | 财务总监 | 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6 | 王彩凤 | 总工程师 | 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13/01/08-2015/12/27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姓 名 | 职 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股权比例 | 是否有质押或冻结情况 |
李保平 | 董事长 | 1,200.00 | 1.94% | 无 |
李光平 | 无 | 1,200.00 | 1.94% | 无 |
李 博 | 无 | 1,200.00 | 1.94% | 无 |
李 朋 | 无 | 1,200.00 | 1.94% | 无 |
吉红丽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 1,000.00 | 1.61% | 无 |
张林兴 | 副总经理 | 1,000.00 | 1.61% | 无 |
上表列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中李保平与李光平为兄弟关系,李保平与李博、李朋为父子关系。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争议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黄河矿业直接持有本公司44.52%的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持有黄河矿业的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黄河矿业的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 持有黄河矿业股权(万元) | 持有黄河矿业股权比例 |
李保平 | 74,500 | 57.31% |
李 博 | 9,000 | 6.92% |
李 朋 | 9,000 | 6.92% |
李光平 | 6,500 | 5.00% |
刘花茹 | 5,000 | 3.85% |
李建平 | 2,600 | 2.00% |
吉红丽 | 2,600 | 2.00% |
张林兴 | 2,600 | 2.00% |
刘继东 | 2,600 | 2.00% |
李成平 | 1,300 | 1.00% |
注:李保平与刘花茹为夫妻关系,与李博、李朋为父子关系,与李光平、李建平、李成平为兄弟关系;刘花茹与刘继东为姐弟关系。
除上表列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黄河矿业,黄河矿业概况如下:
公司名称: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与盘河路什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仅供分支经营)、洗精煤生产、原煤、精煤、矿用物资、石油经销、摩托车及配件经销、矿井建设、农副产品收购、进出口贸易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河矿业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李保平 | 74,500.00 | 57.31% | 2 | 李 博 | 9,000.00 | 6.92% |
3 | 李 朋 | 9,000.00 | 6.92% | 4 | 李光平 | 6,500.00 | 5.00% |
5 | 刘花茹 | 5,000.00 | 3.85% | 6 | 郝选平 | 3,900.00 | 3.00% |
7 | 李建平 | 2,600.00 | 2.00% | 8 | 张林兴 | 2,600.00 | 2.00% |
9 | 姚 炜 | 2,600.00 | 2.00% | 10 | 郭建峰 | 2,600.00 | 2.00% |
11 | 吉红丽 | 2,600.00 | 2.00% | 12 | 刘继东 | 2,600.00 | 2.00% |
13 | 董双锁 | 1,300.00 | 1.00% | 14 | 李成平 | 1,300.00 | 1.00% |
15 | 邓正兴 | 1,300.00 | 1.00% | 16 | 樊 明 | 1,300.00 | 1.00% |
17 | 范小艺 | 1,300.00 | 1.00% | — | — | — | — |
合计 | 出资额 | 130,000.00 | |||||
出资比例 | 100.00% |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保平持有黄河矿业57.31%的股权,并直接持有公司1.94%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保平,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210219601012****。
四、公司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 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 比例 | 锁定期限制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600.00 | 55.20% | 27,600.00 | 44.52% | 36个月 |
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SS) | 14,000.00 | 28.00% | 12,800.00 | 20.65% | 12个月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 - | 1,200.00 | 1.94% | 12个月 |
李保平 | 1,200.00 | 2.40% | 1,200.00 | 1.94% | 36个月 |
李光平 | 1,200.00 | 2.40% | 1,200.00 | 1.94% | 36个月 |
李 博 | 1,200.00 | 2.40% | 1,200.00 | 1.94% | 36个月 |
李 朋 | 1,200.00 | 2.40% | 1,200.00 | 1.94% | 36个月 |
吉红丽 | 1,000.00 | 2.00% | 1,000.00 | 1.61% | 12个月 |
张林兴 | 1,000.00 | 2.00% | 1,000.00 | 1.61% | 12个月 |
姚 炜 | 750.00 | 1.50% | 750.00 | 1.21% | 12个月 |
曹正初 | 600.00 | 1.20% | 600.00 | 0.97% | 12个月 |
刘长民 | 250.00 | 0.50% | 250.00 | 0.40% | 12个月 |
合计 | 50,000.00 | 100.00% | 50,000.00 | 80.65%%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社会公众股 | - | - | 12,000.00 | 19.35% | |
合计 | 12,000.00 | 19.35% | |||
总合计 | 50,000.00 | 100.00% | 62,000.00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96,839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600.00 | 44.52% |
2 | 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SS) | 12,800.00 | 20.65% |
3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1,200.00 | 1.94% |
4 | 李保平 | 1,200.00 | 1.94% |
5 | 李光平 | 1,200.00 | 1.94% |
6 | 李 博 | 1,200.00 | 1.94% |
7 | 李 朋 | 1,200.00 | 1.94% |
8 | 吉红丽 | 1,000.00 | 1.61% |
9 | 张林兴 | 1,000.00 | 1.61% |
10 | 姚 炜 | 750.00 | 1.21%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1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15元/股。
三、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73,800万元。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0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63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870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
1 | 承销保荐费用 | 3,690.00 |
2 | 审计费用 | 510.00 |
3 | 律师费用 | 280.00 |
4 | 发行手续费用 | 100.00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290.00 |
费用合计 | 4,870.00 |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0.4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一)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68,930万元。
(二)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34元(按照2014年6月30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71元(以发行人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三季度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流动资产(元) | 3,692,250,893.47 | 3,499,634,552.03 | 5.50% |
流动负债(元) | 5,610,015,172.18 | 5,578,085,017.74 | 0.57% |
总资产(元) | 9,211,891,715.33 | 8,887,621,181.31 | 3.6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2,080,394,052.76 | 1,952,589,917.56 | 6.5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4.16 | 3.91 | 6.39% |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增减幅度 |
营业总收入(元) | 5,293,930,766.84 | 5,686,803,468.47 | -6.91% |
营业利润(元) | 167,264,100.44 | 120,673,568.70 | 38.61% |
利润总额(元) | 171,756,665.96 | 123,368,011.25 | 39.2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 132,696,181.52 | 125,791,164.26 | 5.49%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132,203,539.77 | 120,255,330.07 | 9.9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25 | 8.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6 | 0.24 | 8.3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58% | 6.82% | -3.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6.56% | 6.52% | 0.6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96,134,149.39 | 89,283,393.48 | 7.67%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9 | 0.18 | 5.56%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简要说明
2014年1-9月公司实现收入529,393.08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91%;实现利润总额17,175.67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39.22%;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3,269.62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5.49%。
公司2014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略有下降,主要因为2014年前三季度主要产品焦炭的平均单价较2013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由于子公司龙门煤化在2014年全面投产,副产品和化产品的产量较2013年大幅提升,自2014年5月起连续实现单月盈利,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贡献较大。故总体来看,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经营情况良好,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3年同期均有所增长。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资产项目变动
2014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165,004.04万元,较2013年末上升60.13%,主要系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增长;应收票据为35,930.81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51.69%,应收账款为31,256.73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24.11%,主要是由于公司收回了部分前期货款;预付账款48,551.71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269.53%,主要是公司预付供应商的精煤采购款;存货53,770.76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32.87%,主要是发出商品有所减少;在建工程为35,419.43万元,较2013年下降41.00%,工程物资为1,816.07万元,较2013年下降30.93%,而固定资产为445,214.15万元,较2013年增长9.57%,主要是由于募投项目的工程基本建设完毕,转为固定资产。
2、主要负债项目变动
2014年9月末,公司应付票据237,600.00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55.29%,而应付账款97,045.68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36.17%,主要是因为随着采购量及银行授信额度的增加,公司在经营中倾向优先使用票据支付货款和工程款;预收账款6,510.41万元,较2013年末下降61.72%,主要是因为公司2013年末预收了部分账款,以及2014年LNG等化产产品产销量逐渐提高,预收账款结转;其他应付款 21,643.41万元,较2013年末上升60.89%,主要是龙门煤化向陕煤集团借款,金额为20,000.00万元;长期应付款22,593.34万元,较2013年末增长181.20%,主要是因为公司2014年签署了新的融资租赁协议和回租租赁协议。
三、2014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预计 2014 年度业绩较上年度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已于 2014 年10月 29日与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
账户名称: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6545301040014346
金额:70,110.00万元
用途:龙门煤化40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存款方式存放于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每半年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宗、尹利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其他各方造成实际的经济上、时间上以及名誉等其他方面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10月16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6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