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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行政和解试点提三条预案
    2014-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在上周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和解试点的提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

      其实,这并非监管部门第一次谈及行政和解制度。早在2007年,证监会有关部门就拟订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草稿,但不知什么原因此后没有了下文。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今年2月,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题为《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的署名文章,阐述了推进行政和解制度的意义,并建议对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误导投资者等两类案件可考虑优先试点。

      和解制度在美国等成熟市场运用广泛。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50%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正式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被和解,此外还有大量案件在诉讼/审裁过程中和解。在SEC调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由行政法官主持的行政审裁的只有大约10%。像为安然、世通公司充当吹鼓手的华尔街10大投资银行的14亿美元和解案、被诉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美国国际集团(AIG) 16.4亿美元和解案等,都是比较有影响的案例。

      我国资本市场在超常规快速发展过程中,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等制度建设缺陷异常突出,即使在上市公司违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形下,投资者维权亦异常艰难。而且,违规成本过低的弊端也一直难以消除,如此背景下显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统计显示,2006年至2012年间,被证监会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其间仅有部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涉及金额约3.84亿元,最终获赔约6700万元。就算是获得赔偿,也仅仅只是部分罢了。而近几年来基金“老鼠仓”以及其他类型的内幕交易以及操纵股价案件频发,投资者因之利益受损,依然欲诉无门,要想获得赔偿,更难上加难,希望渺茫。不仅如此,投资者维权时还常常遭遇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与执行难等煎熬,诉讼过程犹如马拉松,往往要等上许多年才有结果。也正因为维权太难,许多投资者知难而退,只能无奈吞下苦果。因此,如果监管部门在今后的监管实践中能够推进行政和解制度,不仅能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而且无形中大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作为沪深股市的创新举措,推进行政和解制度,笔者认为必须特别注意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案件性质界定。对于那些法律规定不明、违法性质判断模糊、执法依据不足但又明显损害到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案件,应该启动行政和解程序。而对于像绿大地、万福生科这样的能够查清违规违法事实、并且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大案要案,启动行政和解程序则要慎重。总体而言,行政和解制度应主要适用于市场影响不大、危害程度较小的案件。

      其二,切忌重和解轻处罚。行政和解制度主要达到两个目的,对违规违法者进行经济制裁与对利益受损投资者实施经济补偿。投资者权益当然应当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但我们不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随意启动行政和解程序。如此,则可能造成该受到严惩的违规违法行为最后以和解的方式逃避了处罚,致使违规违法者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和解上,监管部门不能留有权力被寻租的空间。

      其三,在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大力推进集团诉讼制度的试点。集团诉讼制度在市场上被呼吁了许多年,但目前还不见任何实质性进展。事实上,集团诉讼制度更适合违规成本低、投资者维权难的A股市场。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真正的维权利器,也是悬在市场违规者头顶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有了集团诉讼制度,不仅能逼迫违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有了行政和解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投资者在维权时也将有更多选择。(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