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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4-07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及

      法院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涉案的金额 :39741.75830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4 年 11 月3日

      (二)诉讼机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第一被告: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

      第二被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

      第三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进出口银行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乐电天威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复利合计39741.758309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乐电天威为本借款抵押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第二被告天威保变按(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1号《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1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第三被告乐山电力按(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0号《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与第二被告共同出资成立了乐电天威,其中本公司持股51%,第二被告持股49%。乐电天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贷款116600万元,第二被告与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1号《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59927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它应付款项等债务;本公司与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2008)进出银蓉(进信保)字第010号《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62373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它应付款项等债务。同时,乐电天威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乐电天威应于2014年9月30日归还本金9942万元。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三被告催收还款,第一被告借款人及第二、三被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宣布对第一被告的贷款立即到期予以提前收回,并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从开户银行获悉,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就本案对公司在中信银行的部分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 临2014-072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独立董事邵世伟、孙家骐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邵世伟、孙家骐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邵世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孙家骐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邵世伟、孙家骐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邵世伟、孙家骐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此之前,邵世伟、孙家骐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

      邵世伟、孙家骐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邵世伟、孙家骐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