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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 号文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9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45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360,877,500 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30,844,85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10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4] 3179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账 号金额(元)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10451101040232795181,558,000高纯石英管、石英棒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324710182600028693100,000,000高纯石英管、石英棒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3200165723605966998849,286,850技术中心项目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高纯石英管、石英棒项目和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4 年11 月3 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等三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建杰、李小岩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