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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控制9账户买卖股票
    上海丰润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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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9账户买卖股票
    上海丰润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被处罚
    201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上海丰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丰润”)实际控制9个账户交易股票,先后超比例持有京山轻机、江西长运、大连圣亚、中科英华等股票且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公司及时任上海丰润董事长赵海云均获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查明,上海丰润案的涉案账户共9个,包括“上海丰润”账户,上海杉业实业有限公司开设并全权委托给上海丰润进行管理的“上海杉业”账户,上海杉业副总经理翁某委托上海丰润管理的“王庆来”、“王娜影”、“张敏红”等3个股票账户,与上海丰润签署委托理财协议,委托上海丰润进行管理的“郑学明”账户、“陈光华”账户,以及由上海丰润发起的“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江中行新股申购信托项目〈3期〉”(下称“联华信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25号”信托项目(下称“融裕25号”)。

      上述上海丰润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基本采取网络下单的方式交易股票,交易呈现较高重合度。赵海云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上海丰润”自有股票账户由赵海云实际控制,庄某具体操作。“上海杉业”、“王庆来”、“王娜影”、“张敏红”、“郑学明”、“陈光华”等6个股票账户在签署了有关协议之后全权由上海丰润管理和操作;“融裕25号”账户在2011年3月24日以后完全由上海丰润进行操作,“联华信托”账户的投资决策权在上海丰润。

      调查发现,上海丰润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于2010年11月30日合计持有“京山轻机”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4%,其后至2010年12月10日期间持续超过5%,之后持股比例持续低于5%;12月30日再次持股超过5%达到7.35%,后至2011年3月2日期间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2011年3月3日后持股比例低于5%,但2011年3月24日持股比例再次超过5%并于次日降低至5%以下,此后再无持股比例超过5%的情况。2010年12月30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为7.35%。

      上海丰润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于2011年3月24日合计持有“江西长运”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4%,之后至2011年4月6日期间持续超过5%。2011年3月31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为5.54%。

      上海丰润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于2010年8月12日合计持有“大连圣亚”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1%,之后持股比例持续高于5%;2010年11月4日合计持有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4%,之后持续超过10%;截至2011年7月21日,合计持有股票占比达到10.08%。2011年2月10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为13.8%。

      上海丰润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于2010年10月20日合计持有“中科英华”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83%,之后持股比例有所降低,但至11月25日期间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

      此间,上海丰润未披露其实际控制的9个账户合计持有“京山轻机”、“江西长运”、“大连圣亚”、“中科英华”等4只股票的持股比例变动信息。

      证监会认为,上海丰润除使用自身开设的“上海丰润”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外,还通过签署“全权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控制了“上海杉业”、“王庆来”、“王娜影”、“张敏红”、“郑学明”、“陈光华”等6个法人、自然人证券账户的买卖决策;并通过发起设立“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浙江中行新股申购信托项目〈3期〉”、“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25号”信托项目,作为投资顾问,控制了相关信托证券账户的买卖决策。

      上海丰润作为上述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者,有义务、有责任严格依法随时关注并合并计算这9个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当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形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报告和公告。

      经认定,上海丰润拥有交易决策权的9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京山轻机”、“江西长运”、“大连圣亚”、“中科英华”等4只股票的比例多次达到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形,均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上海丰润董事长赵海云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此,证监会依法对上海丰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海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