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同大股份获罚30万元
■以案说法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姚问
因实际控制多账户合计超比例持股同大股份而未依规信息披露,姜兵于今年2月领到证监会一纸罚单。
证监会调查显示,姜兵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共涉及7个账户。案发期间,姜兵以个人名义与邰某群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邰某群向姜兵提供7500万元借款用于股票交易,根据借款合同附件,该笔借款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盈亏均由姜兵承担。
邰某群将这笔借款通过本人及翟某晖、高某微、张某飞等银行账户分别存入上述7个股东账户(邰某群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指定了袁某、王某香、王某琴、邰某群、孙某柱5个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供姜兵用于股票交易。邰某群作为资金提供者没有参与上述7个股东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过程。
根据姜兵的谈话笔录,许某华为姜兵的同事,姜兵向其借用股东账户用来进行股票交易。涉案7个股东账户在交易同大股份期间全部采用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下单,其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过的IP地址及MAC地址经查为大连云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升科技”)办公场所的固定IP地址,MAC号码为云升科技办公笔记本电脑,姜兵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监会查明,姜兵案涉案7个股东账户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大量交易同大股份。2012年11月21日,该账户组持股231.35万股,占总股本的5.21%;11月28日,该账户组持股404.57万股,占总股本的9.11%,达到峰值;之后该账户组逐步减少持股数量,12月26日,该账户组持股177.6万股,占总股本的4%;至2013年2月7日,该账户组持有同大股份仅1股。
经查询2012年11月22日至24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的公开信息,没有查看到姜兵对上述7个股东账户合计持有同大股份数额超过总股本5%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的信息。
证监会认定,姜兵控制上述7个股东账户合计持有同大股份数额超过总股本5%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姜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