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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大规模跨领域市场操纵认定不能含糊
    2014-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北大医药本周一午后突然停牌,随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关注到网络媒体中的报道,北京政泉控股质疑公司股东的关联方涉嫌股票代持等违规行为。

      去年6月14日,北大医药公告称,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转让4000万股,受让方为政泉控股。而据政泉控股披露,去年6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其受让的4000万股股票合计价款为3.68亿元,资金来源分别为北大资源2.576亿元、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04亿元。北大资源是北大方正旗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有35%股权为私营企业所有;而据媒体调查,在深圳康隆的股东中,有着方正集团众多高管亲属的身影。

      今年以来,伴随北大医药推动重大重组进程,公司股价逐级走高。按政泉控股说法,在股价处于高位处,公司按照李友的要求,配合他指定的李国军、郭旭光、田野等人,在卖出股票时提供相关手续帮助,具体卖出时机以及交易对象均由以上人员负责和操作。初步计算获利近4亿。其中,李友是北大方正集团执委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国军是李友之弟,且为北大医药董事长和北大方正集团的副总裁。若按政泉控股说法,政泉控股代持股票的抛售,等于由上市公司董事长在亲自操作。目前,重庆监管局正在核查相关事项。

      早在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就出台了《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明文禁止上市公司炒股票。现在,虽然很少发生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炒股行为,但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却开始接过这个接力棒,利用内部信息炒股。尤其从去年以来,市场盲目热捧重组题材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于是趁势推动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制造重大重组信息,再随着内部人买卖节奏,利用其掌控的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渠道,成功实现低买高卖,利益由内部人独享。

      笔者认为,大股东、董监高这种操作模式的实质应属市场操纵,是一种跨上市公司实业、跨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跨二级市场操作的超大规模市场操纵,所有行为的目标,都直指内部人低买高卖、获取暴利。但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类超大规模市场操纵却打击不力。《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看现状,仅规定几种操纵手段,远不能覆盖打击所有操纵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有所进步,对操纵行为有所定义,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不过,《指引》并未规定对“操纵行为”的认定办法,其主要篇幅仍然是针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所列示的操纵手段,只是更详细地规定了“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几种操纵手段的认定办法。

      由此观之,《证券法》、《指引》将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范围收缩为打击二级市场八个“操纵手段”;但二级市场操纵手段只是操纵行为的一种微观表现,非得把“市场操纵行为”剖开,来认定打击其中的二级市场“操纵手段”这些雕虫小技,把“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替换为“打击二级市场操纵手段”,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比如,上述超大规模综合性的市场操纵行为,其危害巨大,更应严格禁止和打击;但从微观来审视,幕后操纵者或许不会在二级市场大肆利用拉抬、对倒等操纵手段,只是利用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渠道宣传并购重组资产业绩、且交易对手在不达标情形下有补偿承诺,这是否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恐难认定。事实上,有学者把操纵归纳为四个类型,其中就有“通过使公司的实际或预测价值增加或减少的操纵行为,或采取虚假的价值改变但公司实际价值没有改变的操纵行为”,有些资产重组、公司更名、高比例送红股,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提升并没太大作用,却被当作炒作噱头,就属于这类操纵行为。

      为了将危害巨大的跨领域、超大规模操纵行为纳入打击范围,有必要尽快出台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办法。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