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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TMT 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TMT 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TMT A份额与信诚TMT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最近一次修订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17.信诚TMT份额:指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8.信诚TMT A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19.信诚TMT B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3.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信诚TMT份额与信诚TMT A份额、信诚TMT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4.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TMT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TMT A份额与一份信诚TMT B份额的行为

    55.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TMT A份额与一份信诚TMT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TMT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7.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800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00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2
    合 计20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下转B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