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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7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7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磊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9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宏磊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宏磊股份《201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宏磊股份《2012年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宏磊集团占用宏磊股份资金的关联情况。

      宏磊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宏磊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董事、副总经理魏浙强,独立董事杨学桐、尚福山、何力民、吴旭仕,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方中厚,财务总监俞晓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宏磊股份2013年上半年收回了宏磊集团占用的全部资金508,715,650.54元,并向宏磊集团收取了资金占用费25,414,971.69元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

      1、 对宏磊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戚建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俞晓光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对杨学桐、尚福山、何力民、吴旭仕、方中厚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

      1、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承诺处罚公司的30万元罚款由其本人承担;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