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4-060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接到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集团”)通知,称:因对鹏博士长期发展持有坚定信心,鹏博集团于 2014 年10月30日至2014年 11 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141.2099万股,买入均价为 16.29元/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39115.3129万股的0.82%。
本次增持前,鹏博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958.9528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6.44%。本次增持后(截至2014年11月6日收市),鹏博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100.1627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26%。
截至2014年11月6日,鹏博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100.1627万股,通过控股57.1429%的子公司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544万股,通过持股50%的子公司深圳市鹏博利泰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70.4064万股,以上合计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6314.5691万股,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39115.3129万股的11.73%。
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买入”操作成“卖出”),鹏博集团于 2014 年 11 月6 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过程中,以均价16.16元/股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构成短线交易。发现误操作后,鹏博集团第一时间向本公司进行了通报。
鹏博集团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鹏博集团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同时,鹏博集团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坚决杜绝此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鉴于鹏博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6.29元/股,卖出均价为16.16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短线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短线交易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向所有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醒并告知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