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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融资渠道将大幅拓宽
    2014-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起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

      ⊙记者 黄蕾 ○编辑 梁伟

      

      国内保险业快速发展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证报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为解决这一问题,保监会已起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办法》的核心要点在于,一方面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拓宽保险行业融资渠道,新增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工具;另一方面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和资本效率,以满足改革需要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新增多个创新融资工具

      保险业年均复合增长率持续提升,即将落地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提出新的要求,这意味着保险行业的资本需求和融资行为将不断增多。然而,现有的融资工具却有限,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水平也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险业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和行为规范。

      多位保险业人士透露,《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在增资、发行次级债等现有资本补充工具上,增加优先股、私募次级可转债、非传统再保险、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巨灾证券化产品等)等创新工具。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及防范风险,《办法》同时规定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条件。对于目前没有规定的,如私募次级可转债、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新工具,发行条件须满足:发行人开业满三年;保险公司净资产规模在10 亿元以上;保险公司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A 类或B 类;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保监会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私募次级可转债,考虑到目前行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公司尚未进入盈利期,《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符合“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累计亏损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逐年降低”的条件。

      除发行条件外,发行额度也有明确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四是发行应急资本,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五是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

      防范融资行为风险

      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办法》的另一大核心点是防范融资行为风险。对于目前资本补充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各类资本工具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制度规定予以防范。

      这包括: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持有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等资本工具;保险公司发行的应急资本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不得设定不可能发生或极小可能发生的触发条件;保险公司不得向其他保险机构发行应急资本。

      需重点提及的,是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的规范。今年以来,一些保险公司大玩“会计游戏”,巧借不动产再评估、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以达到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粉饰报表的目的。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于此体现的偿付能力指标并非真实。一旦不动产进入下行通道,“泡沫”就会破裂。

      为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这一资本公积方式来补充实际资本,操作方式有两种: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历史成本计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自用房地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但前提是,“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且保险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保监会责令改正外,不得自行改按历史成本计量。”

      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由于目前国内保险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因此主要依赖于股东及市场来进行融资。但从国际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经营年限的增加,留存收益应当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补充实际资本的主要方式。

      这一点在《办法》也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通过自身盈利积累补充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实际资本。为此,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将可分配利润的25%留存公司(包括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补充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测试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且在向股东通告时同时说明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利: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保监会分类监管评级为C 类或D 类;利润分配测试显示,利润分配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不达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低于120%。

      由于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很多具体的问题。因此,据业内人士透露,《办法》侧重构建框架和机制,明确资本工具创新的方向和原则,之后监管部门还会对部分资本工具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范另行制定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