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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2: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9日—2014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9日15:00至2014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公司股份169,849,8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公司股份166,835,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公司股份3,014,30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出席本次会议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公司股份27,567,5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9,849,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538,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票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9,538,6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票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票0股。

      因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罗仕万先生、蔡礼永先生、张祖兴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洪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同时章卡鹏先生担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罗仕万先生、蔡礼永先生、张祖兴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洪波先生所持有的160,310,407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63,32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因叶立君先生、郑福华先生和施加民先生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三位股东所持有的6,525,093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