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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4-08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交易概述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用自有资金1亿元分别认缴东方智汇(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智汇”)5,000万元有限合伙人出资、认缴东方智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智盛”)5,000万元有限合伙人出资。上述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经公司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决定继续利用自有资金1亿元投资上述合伙企业,并于2014年11月5日与有限合伙人之一绍兴盛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了《出资额转让协议》,受让绍兴盛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各5,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项投资在证券投资授权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方介绍(转让方)

      绍兴盛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5幢2层211室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范泽琛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绍兴盛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东方智汇(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加枫路26号6层651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纪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兼并重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4年9月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波)

      出资方式及金额:均为现金方式,认缴出资总额15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300万元。

      2、东方智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6层649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兼并重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9月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波)

      出资方式及金额:均为现金方式,认缴出资总额15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300万元。

      本次东方智汇与东方智盛的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均已获其普通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并出具了相关同意函, 普通合伙人同意此次转让出资额,并对本次转让根据相关《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需要满足的全部条件予以豁免。

      本次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四、出资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效力: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即根据本协议成为标的财产份额的合法所有者,并享有与标的财产份额有关的一切权利,及承担与标的财产份额相关的义务与责任;转让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财产份额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与标的财产份额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在协议生效日前转让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不受影响。。

      2、税费的承担:

      双方应根据中国(为协议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分别履行各自的税款缴纳义务。

      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3、违约责任:

      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应按逾期未付金额以每日0.05%(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

      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应返还收到的转让对价,并应支付收到的转让对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对差额进行赔偿。

      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应支付转让对价20%的违约金,转让方在扣除违约金后返还收到的转让对价;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对差额进行赔偿。

      4、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保持主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更为丰富的盈利与投资模式,预期能够为公司带来相关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对公司主营业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投资具有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公司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并且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不能对投资标的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风险,确保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方智汇(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

      2、《东方智盛(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

      3、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函》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