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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
    201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监会起草新规要求按季披露偿付报告

      □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披露频率:由一年披露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披露一次

      □披露内容:应披露股权和股东的有关信息,并要求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的方式逐级披露至最终控制人

      □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险企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记者 黄蕾 ○编辑 剑鸣

      

      随着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即将出炉,一直以来隐身于保险公司复杂的股权关系背后的最终控制人,或将一一浮出水面。

      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与现行保险公司仅披露年度偿付能力数据相比,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频率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个季度一次(包含季度报告、季度快报、临时报告)。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除披露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主要经营指标等信息外,还须披露下一季度的公司发展计划,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计划等,以及报告期内的重大保险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融资事项、重大诉讼事项等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常在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中被“一笔带过”。背后复杂的股权代持、关联方等关键信息被隐身于报表背后,相关道德风险一直以来未得到各方重视。今年以来,相继爆出的正德人寿、信泰人寿风波,就是因股东不睦、不同利益方内讧而引起的。

      为此,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股权和股东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及股权结构变动,以及关键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的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包括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前十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股情况,也须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一并披露。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此外,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股票期权、房产等)也须披露。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还须披露的内容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情况;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对自身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潜在损失。评估结果须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除报送季度报告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及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也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包括当前流动性状况、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