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南方轴承 证券代码:002553 公告编号:2014-042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0月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2:00。
(2)会议召开地点: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85569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85539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2629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32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5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 ,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07% ,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5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0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3%。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同意8555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0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信托、银行理财产品等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理财产品和工具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5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0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9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侍文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